在國際海洋法中航行的廣大興28號-林彥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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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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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者簡介

林彥良,臺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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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介紹

「2013年5月9日上午9時45分,屏東地檢萬里晴空,一如往常。那是我派任主任檢察官生涯的第一站,我的主要轄區是恆春,春吶聯合勤務告一段落,今年本轄的重頭戲就了結了。沒想到東南方約500公里之外,一艘船正等著載我經歷一段國際海洋法的奇航。」在林檢察官的開場之後,20分鐘的精采演說吸引所有觀眾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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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

2013年5月9日上午9時45分,屏東地檢萬里晴空,一如往常。那是我派任主任檢察官生涯的第一站,我的主要轄區是恆春,春吶聯合勤務告一段落,今年本轄的重頭戲就了結了。本想可以喘一口氣,沒想到東南方約500公里之外,一艘船正等著載我經歷一段國際海洋法的奇航。

東經122度54分50.6秒,北緯19度59分13.2秒,菲律賓海晴空萬里。菲律賓的武裝海巡艦官員在巡戈中發現了一顆橘色的捕魚用浮標,循著浮標發現了一艘T2級,白色鑲著多色橫條紋的臺灣漁船,後來全臺灣人和全菲律賓人都知道了她的名字,廣大興28號。

菲律賓海巡官員認為這艘漁船侵入了菲律賓的專屬經濟海域,示意將登船臨檢。廣大興號一度表示配合,但當菲律賓海巡艦靠近時,廣大興突然轉向逃逸,在這臺菲雙方都各自宣示為專屬的爭議性經濟海域,菲方對廣大興28號展開緊追(hot pursuit),槍擊至少108發,漁船被打成蜂窩,躲在引擎室的一位老船員洪石成先生被打穿船艙的自動步槍子彈貫穿頸部,當場死在船裡。

菲律賓海巡船最後追不到廣大興,回馬尼拉去了。廣大興在槍林彈雨的追逐中喪失動力,由海巡署第五海巡隊拖回小琉球港,也拖回了一件前所未有的國際海洋法案件。

消息傳來,初步釐清審判權和本署的管轄權沒有問題後,林慶宗檢察長指派我率同地檢當日值外勤的劉嘉凱、涉外組的留美碩士曾士哲檢察官共同偵辦此案。消息同時也傳到菲律賓,菲方的初步回應,竟認為是對臺籍漁船盜捕的正當執法行為,遺憾可以,道歉不行。不過幾天,臺灣已是群議滔滔,上下群情激憤,看來難以善了。

檢方江湖傳說,案子會找人辦,尤其相驗案子的死者都會自己找承辦檢察官辦。到底洪石成先生找了誰辦這棘手的案,我們3人相互抱怨了好一陣子,最後比較有共識了,大家先前在屏檢平平安安,這一定是新到任的林慶宗檢察長的問題。

老前輩安慰我們不用緊張,殺人犯溜出國去?據報相驗完畢,通緝暫時結案,沒事。被告都不在國內了,刑罰權的有無及範圍無從確定,通緝例稿我有。這種事我幹過一百次了。

但這次可不一樣。這次是菲律賓官員在臺菲爭議性海域殺了臺灣人,可說藉著殺人流下的血,劃定經濟海域為菲方專屬。這案除了個人生命法益,背後還有國權。要怎樣行使檢察官職權才能圓滿周全?我們身處汪洋,頭頂上是五里大霧。

我接下來要告訴各位的,從來沒有出現在我的教科書上。

我的專組儘管英語溝通無礙,但會英文並不表示就懂國際海洋法。司法官學院沒有一堂課教這個,政大的國際公法課我根本沒去上幾堂。我偷偷向以前同辦公室的國際法碩士吳錦龍檢察官求救,幫我惡補國際法基本常識,更經他推薦,鼓起勇氣,直接打電話到臺大法學院留言,請益專研海洋法的姜皇池教授。

我不會忘記,2013年5月20日,我在屏東的檢察官宿舍接到一通電話,一個陌生,客氣,靦腆又自信的聲音傳來:我是關心國事的老百姓姜皇池,我聽到你的留言,不知道有什麼可以幫忙的。一個多小時,我遠距學習了國際海洋法公約及3個案例:塞加號案,紅色十字軍號案,孤獨號案,學界丟給了屏東地檢3個救生圈。多虧這位關心國事的老百姓點撥,我們從熱追緝的概念出航,結合一切刑法理論,擬定偵查及司法互助策略,全力以赴。

要靠什麼航行呢?臺菲司法互助機制提供了可行的航線和停舶港,國際海洋法是我們的羅盤,而證據,是我們渴望的魚獲。

廣大興載著我們經歷了3段奇航。

我們開始逐一揀起散落在臺方的事證,出航起手偵查。5月11日凌晨3點半,林慶宗檢察長親至小琉球參與洪石成遺體之相驗程序,並支持劉嘉凱檢察官依一般兇殺案規格後送解剖。有洪石成家屬一度揚言高層已有交待不用解剖,認為解剖是對他們的二度傷害,對此流言,林檢察長堅持持續溝通,依法辦理,一肩承擔。另一方面,檢方也指示鑑識廣大興號的彈著情形。此外,漁業署為了計算補助漁業用油而在廣大興號上裝設的VDR,也成了還原廣大興航跡的決定性證據。依臺灣方面的證據,我們能確認的是:廣大興於事發時確實航行於臺菲間的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確實受到槍彈掃射,彈著45處,其中一發子彈穿入船身左後方後,貫入洪石成左頸部,貫穿頸動脈及脊椎(第2至第6節)等器官,而自右背部穿出,導致洪石成大量失血而死。

接下來的航程,就是要出國尋找散落在菲方的證據了。

菲國海巡船員人數及年籍不明,開著船帶著他們使用的槍彈回到了馬尼拉,我們必須展開司法互助取得證據。臺菲雙方原來才在不久前在法務部的努力下簽訂了司法互助協定,雖然尚未生效,但在同一架構下依平等互惠的原則展開個案的司法互助,原本是樂觀可行的,可惜的是,5月16日首發,外交部及法務部、屏檢合組的跨部會司法調查團到了馬尼拉,面對的是臺菲雙方高漲的互摃情緒,一時間難有進展,3天後全團只能先行折返。5月22日,我再度接獲指示,隻身搭機前往馬尼拉,與已在當地的法務部楊婉莉主任檢察官及代表處官員會合,低調繞過臺菲雙方政治的火網,造訪菲律賓司法部及國家調查局,重新架構此案在司法上的合作可能性。

另一方面,菲律賓國家調查局,也向我國請求了司法互助。我國原則准許,只就請求清單中解剖洪成石遺體部分駁回,因為我們已經依我國刑事訴訟法做過解剖,且留下完整紀錄。洪石成先生免於被菲國調查局解剖,有賴於林檢察長在第一時間的司法堅持。

就這樣,我方的調查團獲菲律賓司法部的同意,由我率同前往菲律賓國家調查局展開調查。5月28日至29日,我國的調查團終於正式展開調查,我們主要取得了菲國海巡官員的供述證據、勘驗了菲國的海巡艦、試射所有涉案槍枝取得子彈彈頭以比對來復線,最重要的,是取得足以還原現場始末的船行VCR,

同一時間,菲方調查團也經我國法務部同意來臺,至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刑事警察局及屏東地檢署等地調查取證,並在屏東地檢蔡榮龍、謝志明主任檢察官的協助下取得廣大興其他船員的供述證據。

我們深知,依本國國民不引渡的國際司法互助原則,菲律賓的殺人官員引渡臺灣受審的機會,微乎其微。但在與菲律賓司法部、國家調查局實際的接觸中,我們也確信,儘管立場有所不同,臺菲雙方的法律人仍有基本的信念與一致的目標:讓證據說話,讓臺菲雙方司法的力量還原事發經過,才是終結紛爭的正辦。

從而,儘管雙方的司法主權各自行使,為了避免法律判斷上不必要的分歧,兩國法律人之間還是約好了最重要的兩件事:

(一)雙方同意在公開調查報告之前,建立機制以交換調查結果並且就各自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交換意見。

(二)在官方報告公布前,不對外批露調查內容。

這一段在菲期間,被授權發言,媒體高度關注此案,天天都是走星光大道,如履薄冰。有一個問答至今記憶猶新:臺方駐菲記者問:主任,你一直說證據不能公開,那你只要告訴我們,今天調查的證據有利於我們臺灣嗎?

我的答案是:證據有利於事實的釐清,檢察官只對查明事實負責,而查明事實,對臺菲兩國都是有利的。

這的確是我從那年到今天,面對所有涉外案件的一致態度。看看被臺灣媒體形容成所謂「邊笑邊殺我漁民」的菲國官員吧,事實上他是在笑菲律賓非常糟糕的槍枝保養,因為那人聽命射擊廣大興時,一直卡彈換槍,換到第3枝槍還在卡彈,他就不經意笑了出來。兩國人民還需要更多的誤會加深仇恨嗎?

定紛止爭,還是讓法律人來吧。

航程進入目地港。臺菲兩國憑著雙向的司法互助各自完成了調查,在馬尼拉相互核對了證據。8月7日,屏東地檢署以殺人罪嫌起訴了菲國船長Arnold Dela Cruz及開槍的船員共8人。隔年3月18日,菲律賓檢察官也採信國家調查局的調查結果,以殺人罪起訴這8人。在兩國法律人無私的通力合作下,相同的證據,果然導引出相同的司法判斷。我國政府對此事件的一貫主張,包括菲方對此事件的正式道歉、懲兇、賠償及相關漁權談判,也都接著得到了成果。

這個非常任務的完成,絕非一人一署之力,除了捨命相伴的專案弟兄外,要感謝的部內外長官及朋友實在太多了。

至於這案菲律賓的審判情形如何?你們相信嗎,這案竟審了快6年還沒有完。各位,菲律賓可沒有速審法。這段期間,我和士哲曾到巴丹島上協助菲國的檢察官實施公訴,菲國檢察官直言這案在菲國不是一件受歡迎的案子,他們有時得穿著防彈背心上場。但他們知道這8人是應被訴追的。我和士哲只能苦笑:開完庭我們好像還要和船長Arnald同一班小飛機回馬尼拉。有多的防彈背心嗎?

還好,我們不怕拖。兩國法律人曾經共同努力挖掘出的證據、發現的真實,菲律賓有一份,臺灣也有一份。6年,60年,600年,都不會變。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臺方的起訴案件走向通緝。菲方的起訴案件,我們只能繼續守候。準備了好久的結辯論告,就此找不到法庭。也許,這論告更適合此時此地:

審判長,整個證據調查過程,檢方已經證明,被告Arnold Dela Cruz y Enriquez船長錯了,他的水手們也都錯了。他們共同殺了臺灣的漁民洪石成,以違反國際海洋法的方式,甚至是違反菲律賓法律的方式,這使得菲律賓蒙羞。

整個審判只有2個重要爭點。第一個爭點是:這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這只是為了使廣大興喪失動力嗎?更說不定是為了洩憤!75分鐘內,各式槍彈射擊漁船108發!這是怎樣的殺戮,怎樣的煉獄。洪石成非常可能在持續的掃射中死亡,自然不會是被告8人意料之外的事,但他們顯然容許這樣的事發生,才會一槍接一槍地開。我們在調查過程,已知道是哪個人的哪一發子彈造成洪石成的死亡,但那不是他一個人的事,那是船上全體菲律賓海巡員的事。被告8人有不確定的殺人犯意聯絡,也必須共同為洪石成先生的死負責,這點十分明確。

現在來到第2個爭點:被告8人殺人,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他們是依照法令行事嗎?他們是正常防衛或緊急避難嗎?

讓我們回到海洋執法的視角來評價這件事:

在攔阻海上船隻的執法行為上,武器的使用應儘其可能地避免,即使無從避免,亦不能超越與情狀相應的合理及必要性,且應踐行人道考量,1999年國際海洋法法庭在「塞加號案」判決(“SAIGA”(No. 2)CASE(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v. Guinea,1999) 及相關之「孤獨號案」、「紅色十字軍號案」(“I'm Alone”case(Canada/United States, 1935);The Red Crusader case(Commission of Enquiry, Denmark United Kingdom, 1962)均揭櫫甚詳。此一多年來被反覆踐行的國際法規則,依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第293條規定,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自應適用。

菲律賓是海洋大國,也是國際海洋法公約的擁護者,早已將這些規則內國法化。根據「海上執法接戰守則」(Rules of Engagement in the Conduct of Maritime Law Enforcement Operations)第VII條第h項規定,菲國海巡艦艇執法時,不得以發射警告槍(warning shot)之方式,試圖攔停船隻或迫使船隻依令行進,應以其他必要方式為之。同「守則」第VII條第d項復規定,該國海巡人員於執法時,除於該條所定各種執法情形遭遇生命、身體上之立即重大威脅時外,不可使用致命武力,且應依比例原則並選擇最小之侵害方式為之,以免傷及無辜。

也就是說,無論自國際海洋法公約、國際海洋法判決及菲律賓本國規定觀之,槍枝警告及攔停船隻均被禁止。

我們注意到了Arnold船長的辯解:那是菲律賓的專屬經濟海域,他是為菲律賓的海洋資源執法。而且,廣大興號曾對菲律賓的海巡船造成威脅,因此他們有權使用槍枝。

好吧,身為菲律賓人,也許你必須堅稱可以在那兒執法。但你們真的可以那樣執法嗎?

事實上,本案的案發地點是臺灣與菲律賓同時主張為專屬經濟海域之地,可以說是重疊的專屬經濟海域,被告Arnold Dela Cruz y Enriquez等8人在兩國尚未談判劃定漁權之爭議性海域執法,本來就不應該將發現之我國漁船直接以盜捕看待,考量這一點,縱然身為菲國公務員依菲國法令認事,執法的手段難道不該合理一些、自制一些嗎?

我們看到的卻是:被告8人為登船臨檢,竟以發射警告槍方式迫使廣大興配合,第一步就違法了;至於所謂的威脅,兩船最近的時刻,只有VCR中廣大興在緊張中調轉船頭加速逃逸的畫面,從此以後的75分鐘,廣大興都在逃命!兩艘船始終沒有碰撞,從菲律賓海巡員的角度,庭上認為有非開108槍不可的必要性嗎?

本案廣大興28號之操駕從未對菲艦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被告8人以違反國際海洋法及菲國「海上執法接戰守則」之方式企圖攔停我國漁船,非依法令,無防衛及緊急避難情狀,自無主張阻卻違法之餘地。

被告8人的行為,就是殺人。在臺灣,在菲律賓,都是殺人。

最後,我想和各位分享一個司法互助中的場景。在司法互助調查取證告一段落後,我見到Arnald船長主動站起與專組裡負責調查他的曾士哲檢察官握手。Arnald說:請轉告洪石成的家人,我對此事覺得十分難過。我與士哲相望,沈默良久,我注意到士哲眼眶轉紅。也許,世上沒有壞人,只有很壞的情況。也許一個臺菲間雙贏的漁權協定,也許一個足以落實海上接戰守則的海巡執法資源(諸如強力驅離水柱等),可以避免更多的Arnald繼續在很壞的情況裡勉強、錯誤執法而終至悔恨。

6年了。親愛的審判長,請回到國際海洋法,回到證據,回到真相,勇敢判決吧。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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