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今天既然是以檢察官的視野來看這個環境議題,個人想要分享的是,檢察官我們怎麼用什麼樣的視角來看環境,以及檢察官偵辦環境犯罪的時候,我們遇到哪些問題、我們面臨了哪些挑戰,那最後面我在以自己在整個偵辦環境犯罪的經驗,自己一些粗淺的心得來跟大家分享以及請教,那我就直接進入主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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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開始想跟各位講的是,我個人認為說,在環境議題方面可以分這幾個大綱來跟各位分享,那我們最後面會以一個個人偵辦的案例以及臺中地檢署的一些偵辦成果來作案例的介紹,把這些觀念融入進去。第一個應然跟實然的認知跟省思,其實白話一點就是實務上發生了什麼事情,我們應該從實務的教訓學到什麼樣的教訓,來做怎樣的規劃跟改善。那第一個部分,執法過程中的距離時間跟所面臨的兩難,主要是等一下是想跟各位分享說,檢察官常常面臨天人交戰,我們面臨很多外界的責難跟壓力,可是我們又司法不允,我們無法把所有情形跟各位分享、跟各位講,那這些的兩難有可能是什麼?來自於立法面結構性的問題,那有可能是司法體系自己造成的問題,當然也有可能是行政方面的困境,那這些怎麼發生、用怎麼樣的方式呈現,那再跟各位分享以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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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工業,我們環境大家都知道只有一個地球,工業的部分到底是少數人的利益壟斷所造成的環境問題?還是因為我們對環境法治的不夠堅持努力,所造成今天環境汙染的惡果?那各位要再去思想、思考說,什麼是必要之惡,我們大家都說權力分立、立法行政,司法是相互監督,可是如果從源頭就有問題了,怎麼辦?
我們舉例好了,太陽花學運它堅持的是什麼,形式主義已經不夠,我們要求的是實質的正義,實質的內容怎麼去分配,才不會造成問題,那立法的源頭就已經出問題的時候,我們怎麼去檢討這個問題,還有環境跟經濟發展,難道不能並存及和諧發展嗎?GDP的追求難道是幸福指數的唯一檢測標準嗎?這個必要之惡它難道沒有應該有的界線跟準則來監督嗎?那第三個,人權保障或法治枷鎖,現在人權意識普遍以及成為主流,可是當一個法律制度本身實行上是窒礙難行的時候,當一個執法者怎麼辦?我在執法的時候,我顧忌東顧忌西,明明知道他是有問題的,可是我於法無據,我面臨到了困境,這些反而成為我們日後偵辦犯罪的法治枷鎖。這也是想跟各位分享的,所以第三個就會想跟各位分享說,我自己把它取叫夾縫下的困境,檢察官我們看到了什麼,遇到什麼樣的挑戰,我們克服了什麼,可是我們還有哪些是我們無法去做得到的,檢察官雖然是公益代表人我們也是偵查主體,可是有些事情是超乎我們想像,我們案件破了就好了嗎?還是我們可以做更多,合作更多可能又僭越了立法的職權或行政機關的職權,那我們怎麼來協調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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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部分可能粗淺介紹說,現在廢清法(廢棄物清理法),因為個人今天受邀的主題是廢清法的再利用,主要把再利用的一些問題粗淺的介紹,第三個就是實務面的觀察跟分析,就是藉由個人承辦的案例,以及協辦的案例,所發現的問題,廢棄物到底在臺灣現行的法制下,遇到哪些挑戰跟困境,才會造成說很多民眾甚至環保團體質疑,這些東西、爐渣亂丟為什麼無法可解決,六輕的副產品石灰登記了一個產品副產品,就可以任意的去傾倒,難道真的無法可管嗎?那這是我們要的法制嗎?那最後面第四個就是,整全正義的具體實踐,就是剛才跟各位講的,檢察官起訴求刑就好了嗎?我們要不要協調行政機關做回復原狀以及查扣,財團的不法所得,這個要怎麼做會面臨怎樣挑戰。那最後面就是個人的一些心得分享就是,其實從立法、行政、司法到守法的完整建構跟落實,才是一個環境法治成熟與否的指標。《我們的島》在我們台中地檢破獲現有實業案以後它做的專題報導,大家可以看到,汙染、台灣的汙染多麼嚴重,尤其中南部,中南部又是我們的糧倉,各位有沒有想過當民眾報導廢油的時候,大家可以學民眾去接受訪問說不要吃那個沒有被汙染的食物,那禽流感問題我就少吃哪一類的食物,口蹄疫豬我就吃雞鴨,可是還是有個問題,當土地、水、空氣被汙染的時候,你再怎麼吃都跑到我們人體裡面,所以這才是土地才是我們一切的根本,尤其你看這個問題多麼嚴重,那個有興趣的話,大家可以去看公視《我們的島》620集,那以來這是影片檔我就時間因素就跳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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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緊接著我進入主題,我把它定位說不願面對的再利用真相,為什麼?一開始源頭就是繞著什麼是廢棄物,行政機關跟法院都說,現行法令對廢棄物沒有制訂,那麼民眾會接受嗎?奇怪一個法規規定竟然是,立法者竟然沒有對廢棄物做定義,那你們行政機關環保局環保署跟檢察官法院你們在執行什麼法令,真的我們遇到民眾有的真的直接這樣講,難道是真的沒有做出界定嗎?那各位再去思考,什麼是再利用,為什麼再利用造成臺灣廢棄物環境的問題那麼嚴重,以及為什麼廢棄物登記成產品副產品,就必然排除廢清法的適用,行政機關的解釋合理嗎?最明顯的事例,中鋼的脫硫渣(高爐鐵水經脫硫處理所產生的渣)還是一樣,那麼從這個事項我們還可以再去引申思考,我們的制度,
事權沒有統一問題一再浮現在我們行政機關的執法上面,有了目的主管機關又有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層層疊疊變成什麼,大家各行其事沒有去做協調,那基層公務員,在面臨到整個我們政治文化下,他們更顯得蒼白無力,無法去解決,那還有會轉彎的行政解釋,為什麼?等一下都一一帶各位的看,我們在執法的時候發現,遇到重大事件的時候,行政機關終於勇於做出了一些行政解釋,可是跟以前它所做的卻是,有一些格格不入甚至矛盾衝突,那先問一般民眾甚至執法人員,怎麼去信賴你以前所作的解釋,我怎麼執法?那麼第三個就是司法機關怎麼因應行政機關常常有這種浮動的轉彎解釋,我們要一昧的遵從他們,還是自為審查,最明顯的事例大家可以去參考,高雄地院日月光的判決,法院就自為審查,認為行政機關的函釋是不能被接受的,還是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可以適用。那為什麼會探討這個問題大家可以去想,我們一個法令制定下來,它是成為執法人員執法的準則,那因為它一個準則人民才能有所適從,法律才有安定性,也可以預測我的行為哪個界線是犯罪哪個界線不是犯罪,可是當行政機關在做函釋的時候就已經先天上出現了這些問題,法院也是莫衷一是的時候,試問一般民眾甚至警察、檢察官,我要起訴的時候,我要面臨多大的挑戰跟自己專業上判斷的困難,權力分立就在此產生的界線如何拿捏的問題,最後還是要跟各位分享因為乘載過多,檢察官本身職能以外的權限或是事務,所以我們檢察官在偵辦環保犯罪的時候,我們猶豫的常常是,如何在兩難間執法而不會受傷害,這是先跟各位再提到的一些綱要。那各位來看,什麼是廢棄物現行法,這是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對於廢棄物的定義,有分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又分有害跟一般。在大學跟學弟妹分享經驗的時候,大部分的人真的是認為說沒有被定義,為什麼?因為,他們一直認為說廢棄物,這裡用廢棄物循環定義那有的人也是認為有定義,那大家可以看其實它已經描述出廢棄物的樣態了,立法理由也有表示,因為工業發展快速,事業所產生已形成公害,因此現行條文第一項關於廢棄物的定義不足以資涵蓋,因此它分別予以詮釋,其實立法者已經告訴我們,需要透過各專業機關,就專業專門技術實際汙染狀況既定一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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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在實務上竟然衍生出,主管機關環保署認為說,廢棄物並沒有被定義,法院也是因為這樣,這位可以想像2、30年來實務竟然是這樣運作,那到底哪裡出問題,那真的沒有嗎?各位來看,現在環保署所定義的資源再利用法裡面,講到了廢棄物,說被拋棄或欲意拋棄物者,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者,試問各位這個標準不是跟前面一樣嗎?都是一個抽象概念再隱含抽象概念,民眾還是一樣無法了解你的標準是什麼,其實想要跟各位分享的就是,我們都參照聯合國,其實聯合國的相關的法典化,早就拋棄了、拋棄了對一個概念做明定義,它們是用描述性的概念,它是受哈特法學的影響,描述性把一個它要規範的東西,內涵跟外緣抓出來以後,讓人民甚至執法單位有一個依存的界限跟標準,那這個東西我們卻是在一樣在重複,在這個定義裡面打轉的結果就變成說,現在執法的莫衷一是。各位可以看立法裡面有講,並無廢棄物定義,怎麼會是這樣的情形,這是個人一定要先跟各位把源頭講出來,就是廢棄物的再利用其實源頭就是因為廢棄物到底是什麼?衍生的再利用登記為產品之後一連串的問題,你看法院裡面就這樣講了,廢棄物清理法就廢棄物該概念未為定義,然後法院就自己解釋一套,依一般社會大眾皆能理解通俗性觀念基本是無所不包,試問你們看到這個判決,你們如果是檢察官,你們怎麼辦?所以說我自己把它改編就是惱人不休的廢棄物定義,各位有去想想,什麼是法律?什麼是公序良俗?它需要經過時代的陶冶跟洗鍊出它的內含跟外緣,其實我們只要透過立法技術以及行政機關專門的討論將立法專業化跟精緻化,這個問題本來就迎刃而解,不應該困惑著一般民眾、公民團體甚至是執法人員。這是會比較枯燥乏味,但是一定要跟各位分享在前頭,你看廢棄物的定義裡面,主管機關竟然有這麼多的解釋,第一個就是畫一個標準,不能、不願、不在,如果遇到產品呢?就是六輕副產品石灰,我們主管機關早期說它直接逸脫廢清法的管理,所以變成無法可管。結果近年來環保意識高漲,已經引起了很多民怨跟譁然,我們又改強調加強橫向工商聯繫主管機關去加強稽核,甚至廢棄它為產品的認定,各位看這樣好像是大快人心,可是各位有沒有想到一個問題,我們剛才講的法的安定性,那廢棄之前的狀態是怎麼樣呢?那我們很難想像一個本來就是廢棄物的東西,會因為它登記為產品,它就脫免了廢清法的,那個改變它的本質嗎?所以問題還是在於,它本身還是事業產出的廢棄物,但是它我們要用什麼標準用什麼法律來規範它處理它,而不是我們又創造自己一套解釋。產生的問題那法院一樣,法院的見解我們把他歸納進來,呈現這種三種不同的標準,未遵守廢棄物未定義的標準,所以主客觀的標準它都把它列出來,自己解釋一套,它遵從行政機關,非屬可再利用資源或廢棄物或區分可再利用資源及非屬廢棄物,各位我只跟各位講口白很清楚的觀念,其實就我一個執法人員來講很簡單,一個廢棄物它或許因為科技技術造成它有其它剩餘價值,可是它問題是本質還是什麼,它縱使是可再利用的資源,它還是廢棄物,為什麼會因為它是可再、可具有經濟價值再利用的價值就脫免了廢清法的處罰範疇呢?所以這個區分標準,更讓人覺得說匪夷所思,產品,法院因為,如果你們看高雄地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的標準裡面,因為中鋼脫硫渣的問題,用創造的見解叫非等同市面上一般的流通產品,所以有它射程範圍的限制,結果有人因為這樣又被判罪入獄了,所以說各位可以看這一些就是我們剛剛想要跟各位講的,這就是檢察官執法的背景。我們遇到行政機關好多套解釋,法院有三種不同的標準,試問我當一個檢察官我動輒得咎,我遇到小老百姓他不懂,他可能、我認了,那大財團就說,我主張是這個東西,你不應該來處罰我,那怎麼辦,檢察官你侵害了我們的人權,我們變成裡外不是人,所以這就是一開始想跟各位分享的就是,我們的執法背景是在這種情形下來執法,所以檢察官我們面臨到很多天人交戰跟挑戰,就是也因為一個源頭是這樣,從立法、行政跟司法,那我們回歸到那所謂的廢棄物再利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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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可以看,這就是實務上,針對廢棄物所公告的有場內再利用、公告再利用、許可再利用跟處理再利用,簡單一句話其實就是,因為這些廢棄物,它有了資源,因為現行的技術,有了資源的可再利用性,所以我們需要但是它還是有高度的汙染,我們需要透過層層的管制,避免說它流向造成環境再一次的汙染,那回歸到大家應該能接受,它本質還是廢棄物,對不對,所以你看就是產生這種情形,也因為再利用的限制,層層疊疊造成檢察官或環保警察執法的保守跟膽怯,你可以看看我們的快看,這就是我們廢棄物,我們要執法時候竟然要面臨到這麼多我們要探討這麼多的法規,甚至把它找出來,管理面就有限制的種類,那針對來源的限制又有這些,所以我們一直要去找這些東西出來,當檢察官要辦案的時候,我們都一個一個去對,這就是我們的挑戰,萬一我們給人家看錯了,我們可能就是會被責難,再來看連用途都有這麼多的限制,那你試想民眾怎麼能深入的去理解這個問題,連機構也有這種限制,大家可以快看這只是代表一種現象,從這些管制都可以表示什麼,這些都是廢棄物,甚至是可具再利用資源的經濟資源的廢棄物,但是因為它具有汙染性,所以我們要進行管制。這個東西其實我們只要回歸到事物的本質,我們就可以清楚的把這些東西釐清,而不是創一套標準以外又創造了另外一套標準讓人民無所適從,你看這些都是限制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