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事檢察官工作已經8年了,這8年期間我主要都是做貪污相關的犯罪偵查,跟環境的議題比較少,不過最近我接連處理幾件跟高雄有關的環保案件,第一件是日月光,大家都很關注的排放汙水的案件,第二件是高雄氣爆案,第三件是特偵組起訴的,中鋼相關高層將脫硫渣轉賣的相關案件。這三個案件其實都是跟環保息息相關,共通點是什麼呢?我想其實中間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點就是經濟利益。各位去看,所有的環保案件,剛剛我舉的三個例子裡面,有一個非常共通的一個特徵,就是在處理一些事業上的作業時,每個公司可能他會有一些所謂的外部性,大家看經濟學就知道,有一個外部效應,這個外部效應其實是我們要花成本去消弭的,但是有很多的公司他可能這上面的注意力比較少,所以他會造成最後環境汙染的一個結果,我們可不可以從這兩個連結之間來說明,說這個公司這個行為人、這個犯罪人他有多麼的惡質呢?其實從我剛剛舉例的三個案子裡面來講,我個人覺得他跟自然犯真的是不一樣,違法性的意識跟惡行其實沒有那麼強大,所以從這三個案子裡面,我覺得我們在談論這個環境議題、環境法制的時候,其實最重要的是加強每個人心中道德上的指標,要把層級拉高一點,而不是忽略這些經濟上的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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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個部分,剛剛三個例子其實我都有參與過,不過這次我想要用別的例子,來跟各位說明說貪污跟環境法治的關係,這個例子是什麼呢?它是一個有關於治水的案件,這個是在Google上面可以找到的新聞,這個新聞裡面他就說,鋼柵石籠是一個非常具有特色的工法,它的強度非常的高,可以取代一般的石籠,各位知道什麼是石籠嗎?在做河堤的時候綁的那個石籠,這個石籠有很多大家在做工程的時候稱呼它叫甲級石籠,大家應該都有看過吧?鐵絲網綁著,然後丟石頭進去,可以保護護岸的河堤,這個鋼柵石籠是什麼呢?它是一種特殊的材質,這個特殊的材質是有專利的,所以各位想一想看現在很多生態工法,想出這個生態工法的設計人,或者是這個工法的創始人,他通常都會去申請專利,各位了解,我在賣這個工法、我在施作這個工法的時候,我想出這個Idea,我利用專利讓其他的廠商沒辦法來跟我做競爭,這對環境來講、對整個生態工法來講是好事還是壞事呢?
我們接下來看。這個例子裡的廠商發明了鋼柵石籠的工法之後,去申請了一個專利,申請完這個專利之後,他利用這個專利打入相關河川局的治水標案,該治水標案負責人為了讓廠商得標,就把這個特殊的專利工法放在他的招標規格裡面,沒有專利授權的廠商能不能來投標呢?我想可能會有問題,就算他投標了,施作上可能也會有問題,所以這個問題就回到什麼東西,各位對招標規格的了解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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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們台北市長柯P,他不是在質疑相關財團的承作的BOT案?其實裡面也有很多問題他是跟規格有關的,所以今天我在談論的這個主題,其實就是從規格跟大家說明。各位再想想,這個東西,其實就是一個經濟利益,在跟生態工法結合。我想其實在台灣的治水界、工程界裡面一直發生這樣子的事情,大家可以做個參考。
鋼柵石籠是一個維護生態的好工法嗎?我想它是一個很不錯的工法,但是它的代價比較高,非常的高,高出一般甲級石籠非常的多倍,好工法只有特定的廠商可以施作嗎?假設他有專利,我想這是的,為何好工法只有特定的廠商可以施作呢?因為這是我們現在專利法規的關係,特定工法究竟是不是真的能夠維護生態還是一種障眼法,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來做思考,我今天不打算為大家提出一個解答,這個問題應該留待相關的工程人員或者我們實際有參與這個工程案的人來思考,以後或許可以像柯市長一樣,可以做出一個標準的SOP,來探討成本效益之間到底怎麼樣是取決於一個平衡點,沒有所謂的絕對的對與錯。這個剛剛所講傳聞的它是獲得證實的,也就是說我個人所承辦的水利署第四、第六、第七河川局的相關的貪瀆弊案,第六河川局是一個副局長涉案,第七河川局是一個局長,張局長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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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院一審已經判了,第四、第六、第七河川局相關公務員他們都是有罪的,都是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他的作弊的手法是什麼呢?其實簡單的講,就是這個廠商透過關係,把我的鋼柵石籠、有專利圖說的鋼柵石籠,放在第四、第六、第七河川局所設立的這個標案規格裡面,使得這個廠商投標的時候,得標的廠商他必須要去跟鋼柵石籠的材料商去購買材料,讓材料商獲得不正當的利益,簡單的來講就是這個樣子,各位看一下這是所謂的鋼柵石籠,鋼柵石籠現在現行有兩個主要的專利圖說,這是其中一個A廠商所做的圖說,它就是透過這個接點來增強整個鋼柵石籠的強度,第二個是透過這樣子的連結方式,它不是用鐵絲纏繞,而是一種比較粗線徑的這種鋼材來做纏繞,然後裡面就會放石頭,強度也是非常強,是一般甲級石籠的大概3到4倍的強度,造價就是10幾倍,所以現行的市面上有這2種專利。所以在這個案子裡面,就是這2家廠商各自透過掮客去接觸第四、第六、第七河川局的承辦公務員,希望把各自的專利圖面放入到自己的相關標案裡面,讓得標的營造商必須要跟特定的鋼柵石籠材料供應商購買鋼柵石籠,我們法規有沒有規定呢?我們的政府採購法第26條裡面其實有簡單的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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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剛剛我講的這個例子,這個不法的例子,廠商把特定的專利圖面放進去之後,有沒有限制其他的廠商競爭?有,所以我們採購法裡面是不是規定不行,的確是的,可是接下來最大的問題來了,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的商標或商名、專利,各位看到,這邊有提到專利,不得提及特定的專利,但各位看到紅字部分,無法以精確的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以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這就是一個最大的竅門,放了「同等品」這3個字,也就是說剛剛那兩個特定的專利廠商,他只要能夠讓公務員跟他買單,買單什麼?把我的圖面放進來,可是公務員會說不行,我不能把這個圖面放到我的招標規格裡面,否則會違反26條第一項,我就違法了,結果廠商就跟他說你不用擔心,為什麼?因為你在這個放了圖面後面你加註「或同等品」4個字,放了這個東西之後就符合第二項的除外規定了,很多的公務員真的就照做,照做之後有沒有出事情?有出事情的,因為法律不是這樣解釋的,你要適用這個除外條款必須要看這個紅字,但無法以精確的方式說明招標要求,這是什麼意思?也就是說專利它是一種很抽象的東西,如果你今天已經到了一個很抽象的地步,你沒辦法用精確的文字來說明的話,我同意你把專利申請規格的內容放入招標條件,你後面加註或同等品,這是可以的,但事實上鋼柵石籠跟甲級石籠它的目的都是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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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它的強度、防堵水流避免護岸被沖蝕,這個能不能用文字來描述?各位想想,其實可以,我只要提高規格裡面的護岸的強度就可以說明,所以如果你是可以用文字的方式來說明的話,你即使加註了同等品,有沒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還是有,所以剛剛的問題,是我們政府機關及相關公務人員在辦理這種相關案件的時候,最常犯的一個錯誤。接下來傳統相關的政府採購法的類型,我們的傳統做法是由政府機關自行設計監造,現在的流行是發包機關將設計及監造委外,或者是單獨為設計監造標,那麼現在最新的台北市的相關爭議是什麼?BOT,BOT是連營運剛開始的發包監造全部連營運都委外的,委外到一段時間之後,這個存續期間滿了之後,廠商就會把所有權跟經營權還回去給政府,這是最新的BOT的方式,弊端是什麼?弊端就是,可以透過設計建造承包商將特定的規格綁入工程採購案,以規避公務員的刑責,剛剛我講的那個例子是什麼?我公務員直接把這個圖面放到我的招標規格,那是我公務員自己做的招標規格,如果我是透過發包單位呢?我可能就,我是透過一個專業的承包商呢?他是不是跟我公務員沒有關係,我就大可堂而皇之的把這樣的圖面放到採購規格裡面去,所以這個可以大幅降低公務員觸法的危險,但是不是一種不公平競爭?它的確還是一種不公平的競爭。
特殊規格的必要性,這個剛剛所講的弊案裡面,審計部就有質疑它的必要性,因為太貴了,接下來我們在分析這個案子,公務員到底有沒有所謂的利用職務上的權限去給廠商不公平的競爭,我們要怎麼來分析這個案件到底本身是不是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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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先看看有關相關的檢舉,他的可信性,第二個最重要的是分析,這個產業的狀況,也就說競爭的廠商家數跟地域性、廠商的工法還有規格的差異、各個廠商市占率、各個廠商的競爭優勢,是不是有專利這些,我們透過產業的分析,我們自然而然可以知道這個廠商的競爭優勢是他自然而然所產生的、市場讓他產生的、還是透過不公平競爭的方式,也就是跟公務員有不當的勾結所產生的,我們也可以透過了解廠商競爭優勢,建立證人及專家資料庫來幫助我們分析,接下來最重要的調查要點是什麼?判斷廠商的優勢是不是來自公務員。
接下來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了,我們在規劃偵辦法條、方向的時候,必須要了解相關的法條、還有收集相關的行政法規,適時調整偵辦的方向,必須要完整搜證供公訴檢察官來蒞庭,必須要了解工程會的相關的背景及函釋,這些都是相當重要的偵辦要點。接下來我要講非常重要的一個點,也就是分析這個案子到底是不是有違反公平競爭?是不是有公務員涉案?是不是有貪污?第一個要了解的是公務員他的動機是什麼,也就是說這個採購程序違背相關法令,到底是公務員故意的還是他只是行政疏失,我相信很多公務員到我們地檢署來,發現真的有問題的話,就會說是行政疏失,我們就必須要去辨別他到底是故意的還是行政疏失,這是一個重點,你不能說人家犯了一個小小的行政過失,他就要負7年或10年以上的刑責,這是相當嚴重的指控,所以採證的證據門檻就必須要拉高。第二個,違背採購程序的公務員,與收受賄絡行為人間的關聯,是不是有可以明確的證據去證明,採購的程序違反是因為收受賄絡公務員的指示,這個就是所謂的對價關係,對違反相關程序的公務員如果他不是實質的收受賄絡,是不是一併採取起訴的模式處理或切割處理,其實現在有很多案件是怎麼樣,下面這個做圖的小承辦公務員,他可能沒有什麼特定的想法,所以當他要準備畫圖的時候,長官就會跑來跟他講,這個東西不錯可以採用,我請問各位,這個小公務員了解背後可能的問題有哪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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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他可能不知道,他不知道的話他必須要負這麼大的刑責嗎?所以這就是我們必須要考慮的一個問題。接下來我們要了解產業界的遊戲規則,也就是說現在這個作弊的型態,它其實是一個很精緻的一個方向。我們在辦案的時候,或者是行政機關在制定相關程序的時候,必須要了解產業界實際的遊戲規則是什麼。必須要有相關產業界的相關人脈提供相關的資訊,所以這個是一個最簡單的背景,如果沒有這個背景了解,我們實在很難去突破相關案件,比如說像台北市的這個案子大家看起來眾說紛紜,可能它有弊端或怎麼樣,但是在刑罰上,證據門檻強度要非常非常的高,,這可能就是一個相當大的問題。所以在防弊或者是在環境方面,我們應該是要建立一個完整公平的競爭的遊戲規則,如果等到事後再來追查,那個追查因為現行法律制度的關係,因此行事常常是事倍功半。
另外我跟各位分享一下簡單的心得做為結尾,專利法的目的,其實就是鼓勵一般民眾多多提出新的發明,這個新的發明一定對於產業界或社會有一定的幫助,所以我給它一個壟斷的時間讓它來做工程,如果有這麼好的東西,政府機關為什麼不能用這樣子的一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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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個人認為,專利這樣的東西其實是可以放進產業界,或者是公共工程,但是招標的方式必須要修改,我們現在的招標方式大部分都是採用最低標的招標方式,最低標的招標方式可能會有一個問題,就是今天反正是比價格最低,如果今天我價格低,但是如果我有一個特殊圖面的話,就算價格低我真的敢去實作嗎?我相信得標廠商也不敢實作,為什麼?因為他到時候如果沒辦法取得這個特殊圖面的材料,可能會有違約的風險,就算他送同等品審查,可是各位知道做工程有一個麻煩的點,做工程需要徑法,今天如果為了這個特殊的材料,我要送同等品的審查,可能會耽誤後面的工期、整個工期大幅延宕會造成什麼問題呢?要賠錢,所以廠商他敢不敢做?不敢做,如果要適用特殊專利的圖面來做的時候,政府機關其實要勇敢大膽來用另外一種招標方式,這種招標方式叫什麼呢?它叫最有利標,也就是讓專家學者來做評選,然後價格也納入重要的考量,相信弊端可以減到最低,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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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環境治理非常鼓勵創新的技術,跟檢察官為了維護官貞,要去偵辦貪污案件,有時候出發點不一樣,還是延續這個話題,最後除了我們政府採購法的招標方式的修正之外,不曉得謝檢察官你對智慧型犯罪很有研究,究竟在我們實務上,利用技術優勢,然後跟官方勾結的現象多嗎?
謝檢察官:我想這個其實有很多是我們大家的誤解,我相信台灣的大部分的公務員是兢兢業業、奉公守法,但是在這個產業規則,這麼複雜的狀況下,技術難度這麼高的狀況下,很多公務員其實不曉得已經被廠商不正確的引導。所以怎麼樣可以吸引更多產業界優秀的人進入到我們的工程單位,或者是相關發包單位來從事公職,我相信如果有更多優秀人才進入我們公家體系服務的話,這種可能的問題會大幅的降低。主持人:感謝,我們謝謝謝檢察官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