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為各位介紹的是我之前曾經承辦過的,一個越境轉移危害物質的跨國環保犯罪集團案件。其實,說實話我們是邊學邊辦,很多案件對我們來講都是新的犯罪手法,接觸到這樣的手法之後,我們要一直去了解他們可能最新的手段或者是可能違反的法律,所以是一直在學習的。因為我所承辦的跨國環保犯罪集團,他們首先違反〈巴塞爾公約〉,〈巴塞爾公約〉在環保署網站有做簡單的介紹(http://basel.epa.gov.tw/),它的目的是減少有害化學物質的產生,然後避免跨國運送的時候產生環境汙染,就是對危險物質跟其他廢棄物的越境轉移跟處置進行控制,目的是為了要保護人類的健康跟環境避免在轉移過程中有危害的影響,並認為非法販運廢棄物是一種犯罪行為。其實講白話一點,跨境轉移就是我們家不要的垃圾丟到別人家。〈巴塞爾公約〉從1992年就多次開會,做成很多重要的決議,它把廢棄物分成兩類,一類是A清單的廢棄物,屬於有害的廢棄物;另外一類B清單是屬於危害比較低的,主要的規範是說不可以從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輸出至附件七以外的國家,因為這些都是高度開發的國家,它擔心這些高度開發的國家,所產生的一些危害的廢棄物,會丟棄到開發中甚至未開發的國家,這是一個非常先進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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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公約〉最重要的一個規範在第9條,這個條約所認為的非法販運是沒有依照公約向所有相關國家發出通知,或者獲得該國家的同意,或是用偽造、謊報或其他詐欺的方法取得該國家的同意,或者文件它實質上有出入,一種任意的棄置。我們國家因為外交上的困境,並不是締約國,但是我們依循這個公約的精神,在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在輸出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時候必須向直轄縣市政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有害事業廢棄物更是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同意,也就是經過環保署的同意,另外因為本件是輸出,所以必須還要符合管理辦法,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核發許可文件才可以報關輸出,中央主管機關必須要看到最重要的文件就是,輸入國的同意、許可的文件或者是輸入不予管制,這個廢棄物不是該國所管制或是同意這樣的廢棄物進入,我國中央主管機關必須要看到這樣的文件才會許可。我在102年承辦的案件,把被害人、當初以為是被告,後來認定是被害人,簡稱為W公司的非法越境轉移的案件。該案件當中有害的廢棄物是電弧爐集塵灰,它是怎麼產生的?其實國內很多煉鋼業,都是對外收集一些廢金屬,用電弧爐高溫熔解之後,萃取可利用的物質,當然這些都是比較高經濟價值的金屬,包括金、銀、鐵、銅這些,高溫熔解後殘餘的灰渣:電弧爐集塵灰,是屬於有毒的事業廢棄物,這些殘餘的廢渣要怎麼處理,就是後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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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成分包含什麼,六價鉻、鉛、鎘、戴奧辛,這些都是危害人體的成分,而且在我剛剛所介紹的〈巴塞爾公約〉裡面它是屬於A清單,就是它的毒害性是比較高的,它的代號是這樣子的代號。會產生越境轉移,主要是從我國輸出到泰國,泰國是〈巴塞爾公約〉的締約國,雖然我們不是締約國,但是我們有遵循〈巴塞爾公約〉的精神,所以我們要求業者事先書面通知接受國,並且獲得該接受國的許可文件。
既然有這些規範,案子又怎麼產生的? 分析可能犯罪的動機,因為集塵灰歷年的儲存量高,1年可以產生13萬噸、16萬噸,其實我們國內有處理機構,只是處理的產能跟處理的成本偏高,所以很多煉鋼廠都是先暫存,暫存的空間越來越不夠的時候他們就開始急了,而且環保署有要求要限時處理完畢,根據審查作業要點,必須在103年6月30號以前,要完成處理現有儲存量為目標,我那個案件是發生在100年,成本的考量就是我剛才所介紹的,因為處理廠數量少、量能非常有限,而且他們有一些角力的問題,比如說這個處理場只處理某5個煉鋼廠的集塵灰,它們之間還有一些外人難以理解的利益糾葛,所以這些集塵灰,儲存的量一直增加沒有減緩的趨勢,這時候犯罪的動機就產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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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件有一些困難點,怎麼說呢?外交困境,因為我國在國際上的國家地位還沒有被承認,首次輸出的時候,沒有邦交的問題,而且我們不是締約國,其實環保署非常的盡責,業者出示泰國官方許可的文件的時候,環保署都有發文去查證,但是泰國官方的答覆內容非常的反覆。我記得一開始答覆的內容是說,我國並沒有處理集塵灰的能力,所以無法接受,環保署看到這個文當然懷疑業者的許可文件是從哪裡來的?業者後來又再換另外一個方式取得另外一個型態的許可文件,之後環保署再發文,結果泰國的官方回覆的答案是說,沒錯這個許可文件是我們所發的,就是兩個不同的答案,前後可以說是矛盾的答案,後者的許可文件還去解釋前者的錯誤,前者是說,因為承辦人員對流程不了解所以有前次回覆錯誤的情況,所以它就是用後面來更正前面。這其實已經讓人覺得怪怪的,而且各方壓力紛至,我們在承辦的過程中其實有很多的民意代表的角力,都會伸進去這一塊裡面,因為沒有比較直接的證據,所以我就簡單的這樣說。事後的查證,因為在已經輸出300噸之後,業者檢具泰國官方已經有已妥善處理文件是要回覆給我們的,環保署就把這樣子的一個完整的文件,向泰國的官方求證,結果發現,泰國官方說,我們沒有單位答覆你的文件,這個單位是不存在的,這是第一個問題,而且第二個問題是,前許可文件所載的EAFD跟這個EAFD是不同的物質,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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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它用魚目混珠的方式來做呈現,因為一開始的許可文件,說我許可的是這個物質,也是一樣EAFD,全稱是Electric Ash From Dipping,用中文來說的話它是鍍鋅所產生的浮渣,可是本件的電弧爐集塵灰同樣簡寫是EAFD,但是它的全稱應該是Electric Arc Furnace Dust from steel industrial,這是完全不同的物質,泰國官方這樣的回覆,環保署就告發本署偵辦,我們就循一些跡象、一些文件下去做查詢。我先介紹一下,在這個集團他先取得泰國的輸入許可,其他物質的文件,就是鍍鋅浮渣的許可,這個是OK的,他是准許這樣的東西輸入到泰國的,然後犯罪集團再用同樣簡稱的文件加以變造,再向主管機關提出許可,主管機關同意輸出後,再照會才發現他的不法犯行。
我想大家都急著想知道,他到底怎麼變造的,這邊給各位看一下,同樣都是EAFD,這樣物質跟這邊的EAFD是一樣的,原件製造者寫台灣,被變造過的也寫台灣,原件寫的中文是永豐盛公司,可是本案的公司根本不是這個公司,所以他拿這一張許可的文件,變造之後把一些該塗改掉的塗改、剩一個台灣,甚至還有後端處理許可的機構,都加以塗改之後,變造這些印章,再交給環保署,大概是這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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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犯罪集團,他當然一開始是認為他是非常合法的,他是如何把電弧爐集塵灰運輸到泰國之後,泰國那邊是如何去再利用?當初他們業者回覆給環保署說明這300噸的集塵灰,他們從台灣啟運到泰國之後整個流程,泰國最後是怎麼處理的整個流程,在台灣的部分看起來還蠻嚴謹的,包括太空包還有貨櫃、處理人員,就抵達泰國的倉庫,太空包還擺得好好的。接下來這是他們的處理場,你看這些是散置在地面上的,顯然不是一個密閉的空間,可見這處理場有問題。接下來這是他們自己呈報的照片,集塵灰就露天擺放,而且破損非常嚴重,這些集塵灰如果汙染到環境,人體間接食用相關動植物的話,鎘、鉛、戴奧辛就會對人體造成危害。戴奧辛到了泰國之後作成這些磚塊,氧化鋅磚,再做成房子,這個是它們當初呈報的,環保署還不知道這件事情的時候,呈報給環保署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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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更訝異的是,我們在承辦案件之後,發現他們E-mail的往來,說這些照片隨便去找幾個磚窯廠拍一拍回覆就好,所以也未必是真的,實際上那些含有戴奧辛成份的電弧爐集塵灰,到了泰國之後到哪裡去了?沒有人知道。查獲的經過,我們是對招攬人,其實一開始是從業者跟集團中的負責人訂立的契約,我們對他申請通訊監察,因為我們懷疑在第1次300噸運輸出去之後,後續本來還要接續再運送1000噸到泰國,但是卻被環保署以文件尚未備齊的理由擋下來,我們就在猜想應該不會死心,他應該還會有接續的動作,所以我們就對他做通訊監察,我們想要了解,因為出來簽約的大概會是人頭,真正去運作的,或者是真正的頭頭,是要透過通訊監察才能了解的。我們發現原本W公司已經對這個集團失去信心了,他是在講求償的事情,300噸出去了,接下來原本承諾的1000噸續沒處理,要賠償給我,沒想到這個集團把腦袋動到了另一家L鋼鐵廠,向他招攬輸出集塵灰到泰國。在聽的過程當中,我們發現他們在招攬L公司將集塵灰輸出到泰國的時候,他們其實是另外再獲得了一個許可文件,可是這個許可文件,同樣就是魚目混珠的方式,泰國官方明明許可的是A物質,事實上這個集塵灰在泰國官方應該是屬於B物質,只是它們簡寫是一樣的,他是用魚目混珠的方式,又要再向環保署,申請輸出集塵灰到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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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監聽過程中有聽到很多變造的手法,包括說印章、文件哪裡要修改,許可的時候可能泰國國會那邊怎麼說、有力人士怎麼說、還要收取多少費用,我們聽到一個香港人,大陸口音的一個中年男子,因為他不是領中華民國護照的人,所以在查證他的身分的時候費了一些工夫,包括跟他同時間跟國內這些集團人士通話的時間,還有他可能在台灣還有個同居人,去鎖定他的班機,他可能幾月幾號又要入境台灣,鎖定他入境的日期之後發動搜索,才查獲本案。而且在那邊的確查到非常多的泰國官方的章,他們想要什麼樣的文件,就可以做出什麼樣的文件,我指的是比較次要的官方文件,但許可文件這個部分,他還是要以剛剛魚目混珠的手法去做。我所承辦的W公司非法越境案件,這個公司是被害人,剛剛我所講的犯罪集團成員有2位,其中我在102年8月16號逮捕之後聲押獲准,法官也支持,而且12月1號我也以他,行使變造私文書、還有詐欺、廢棄物清理法46條第4款這3個罪名提起公訴,現在還在台南地院審理當中,因為這個有很多涉外的文件,只要被告提出抗辯法官就要加以查證,涉外文件是非常繁瑣的,如果泰國官方不太理會,或是文件收著就擺著,你也真的只能癡癡的等,或者是一直發文去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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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講結論,我在承辦這個案件當中有一些小小的想法,其實從〈蒙特婁議定書〉、〈斯德哥爾摩公約〉,還有我剛剛所簡單介紹的〈巴賽爾公約〉,它們都有一些越境轉移是要嚴格加以管制的概念,蒙特婁議定書它是削減破壞臭氧層的控制,斯德哥爾摩公約是持久性有機汙染物質的管理跟控制,需要這些締約國共同的來遵守,我們建議是在廢棄物清理法46條加入跨境轉移廢棄物的犯罪態樣,並加重刑罰,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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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剛好我有辦過96年彰化戴奧辛、鴨群的汙染事件,所以我對電弧爐集塵灰造成的危害印象深刻,他們不敢在台灣丟的就丟到泰國去。剛剛看到郭檢察官報告非常的細膩,解說非常清楚,我很好奇,今天檢察官大概有12位,有11位是男性,只有妳是女性,是不是在檢察官系統裡頭,投入環境犯罪偵辦的女性檢察官比較少,或者從你的角度,女性檢察官要怎麼比較積極投入這種這麼繁瑣的環境犯罪案件?
郭檢察官:其實我覺得我們檢察官這個工作是不分男性女性,要投入的時候,女生不會比男生差,尤其很多專案在進行的時候或是執行搜索的時候,專案有的時候從執行搜索,到人犯初訊、複訊,到像這個案件我也有去羈押蒞庭,整個時間下來30幾個小時不睡覺,也是會發生的事情,這時候就是意志力跟體力扛起來,而且你要對你的案件是有信心的,被告的確是犯罪,他應該要受到他應有的處罰,這樣子這個意念就可以支撐下去,所以是不會分男性女性。
主持人:非常感謝郭檢察官的用心,我們熱烈掌聲謝謝郭檢察官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