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承蒙邀講的題目是在環境災害之下國際人道救援有什麼新思維,這個題目其實引起我很大的震撼,看到了這麼多的災害之後,物資到了那個地方,卻沒辦法送到災民手中,這個我就不曉得是怎麼一回事。大家如果仔細想一下的話,在過去的20、30年當中有幾個很大的災害,921大地震是台灣大概每60年到65年有一次大災害,傷亡的人數令人傷心,可是比起一些國際性的災害的話,不算是大災害。
像衣索比亞的大飢荒,1983年到1985;2004年12月26號剛好是聖誕節過後的第二天發生南亞海嘯,那個傷亡人數是二十三萬;再下來是2008年5月2號的納吉斯超級颱風吹襲緬甸的伊洛瓦底江,總共影響兩百五十萬人,死傷人數也到二十幾萬;第四個例子不是天然災害所引起的,這是在孟加拉跟緬甸那個地方,有好多好多他們叫做羅興亞族(Rohingya)的,回教徒跟佛教徒一向處得不太好,所以佛教徒掌權後就對他們非常非常的凶狠。然後在最近發生一些災民的事件,聯合國的主管人道事務的官員都說他一輩子當中沒有看過這麼悽慘的人道危機,這麼情況之下要怎麼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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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衣索比亞的大飢荒,問題是東西送到了,可是衣索比亞的政府他不肯把救濟的物資送到叛軍所控制的地區;第二種情形,南亞的大海嘯,救災物資到了,可是整個交通都被切斷,就像東西到了基隆港想送出去但送不出去,所以後來美軍直升機就跟印尼政府商量好,你告訴我什麼地方需要什麼東西,美國直升機就從海上直接一個一個送到災民手中。
第三種情形,5月2號發生大災害,緬甸軍政府拒絕任何的救難人員、拒絕任何的物資進去,到了23號才讓他們進去,還特別講清楚外國的穿軍裝的人員一律拒絕入境,然後有一艘美國運輸軍艦Aegis,船上滿載了所有的救濟物資,在緬甸的外海停留五個禮拜,緬甸政府不讓他進去,最後他只好回去。
最後關於羅興亞族的這個問題,孟加拉不甩他、緬甸不甩他,孟加拉不是回教徒嗎?但是孟加拉的總理也是很傲慢,緬甸的軍政府也很傲慢,為什麼國際社會上會出現這麼凶狠的人,竟然跟我宗教不同,要死你死,對我沒有關係。把翁山蘇姬關那麼久他不在乎,所以有些軍政府他們對於人權的觀念是完全跟我們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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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政府的觀念是這些人跟我意見不同,就我來講你只是一條狗,你死了之後少了一條狗,糧食節省了一點,可是我們不曉得國際社會上怎麼會有這種情形? 難道東西方文化不都是相信人命關天,所以碰到一些災難,我們應該救人為先,可是如果說你認為人命不重要、人命不如狗、亂世人命不如狗的話,這個時候他就不在乎了。那麼在第三種情況之下碰到這種大災難的時候,各國應該要怎麼樣去處理這個問題,應該以人道優先才對。
那我們問一個問題,這種野蠻的軍政府,聯合國能不能把他推翻? 可是法律上不能把他推翻,為什麼? 因為他是當地國家的政府,聯合國要把他推翻的話,必須要得到安理會的授權,這是一個問題。
那第四個是關於衣索比亞、緬甸軍政府的作法,在這種情況之下,他違反人道、違反正義,視人命如狗,國際法上他可以言之成理。但因為國際法我可以拒絕你外人進來,這是我的國家主權,所以這時候是不是說合乎國際法、合乎法律卻違反人道、違反正義,難道國際法的目的就是要違反人道、違反正義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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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講到國際社會的起源跟主權的平等,我們讀一些中西古代的一些歷史上的書,西方有一本書,英國的學者Edward Gibbon在1789年出版,叫作羅馬帝國衰亡史Decline and Fall of the Roman Empire。我們東方社會、中國社會司馬遷有史記、司馬光有資治通鑑,這些都是對歷史的重要描述。
從史記到資治通鑑所講的東方社會、中華文化的社會,他所說的國家跟西方社會的國家基本上是一樣的。可是西方社會國家的理念從1648年開始有一個新的看法。1648年是清朝的順治皇帝五年,1644年崇禎皇帝過世,所以崇禎皇帝過世之後清朝就順治元年。1648年是西方國際社會講的國際社會的起源,歷史是像水一樣的,長江黃河不斷地向前流,操刀斷水而水自流,所以歷史是斷不了的。
1648年之前也是有國際法上的國家,可是那時候的國家沒有主權平等的觀念,強國欺負小國、大國欺負弱國,我要把你吃掉,國際法上沒有任何的理由說我不能把你吃掉。可是從1648年開始,理論上你要承認我們是主權平等,瑞士這麼小也是跟法國平等,跟其他國家平等。所以西班牙那麼大、葡萄牙那麼大、瑞士那麼小,他們還是平等的國家,所以從1648年就開始發展現代國際社會的主權國家的理念,就是主權平等。
主權平等就是不分人口、不分領土、不分力量我們都是一樣的。在1984年有一本書叫作animal farm,作者是George Orwell,有一句話就是所有動物都是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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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聽了笑一笑,在座各位你們跟馬總統是平等嗎? 是,法律上是平等。可是馬總統出去的時候有座車、有禮車、有防衛車,你的話不行。他的車子從台北到高雄,一路開綠燈,因為他是元首。這個不是不平等,因為他是元首必須執行職務的需要。所以平等是法律上平等,只有在投票那一剎那是平等。之後呢?你的工作待遇不平等、薪水不平等、住的房子不平等,所以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
歐洲的學者他為了要吸引人心去講自由平等博愛拿出來,大家的心被他吸過去了。可是事實上大家是不平等的,男女不平等、智力不平等,所以2015年初死掉的李光耀他說得很清楚,人與人之間有什麼平等?我根本就不相信平等,人本來就不平等。
不過法律上我們假裝他是平等,在投票那一剎那是平等,所以國際社會講的這個主權平等就是你我互相平等,平等的話我的內政你不能干涉,你的內政我不能干涉,還有一個你的軍隊非得我允許不然你不能進來,我的軍隊非得你允許不然也不能進去。
那我國家內部有天災地變,我不歡迎你來你不能進來,你硬要派救難隊,我說不行你就不能進來,這是什麼呢? 主權平等。這事怎麼這麼奇怪? 主權平等這樣濫用不是非常奇怪?在這樣情況之下,主權平等可不顧人道救援,國際法上是這樣莫名其妙嗎?放心好了,國際法上是有一些例外,一方面是不干涉,不能互相干涉,你不能干涉我的內政,我不能干涉你的內政,可是有例外。
例外之一「安理會的制裁」,安理會的制裁是憲章第七章,憲章第七章特別提到關於和平的威脅、和平的破壞以及侵略行為,所以在碰到問題的時候安理會要怎麼處理?第一個根據憲章三十九條,要決定現在什麼地方有發生和平的威脅、和平的破壞以及侵略行為。那這時候我可以決定要對哪個比較調皮的國家實施經濟制裁、實施財政制裁或者實施軍事制裁。憲章授權安理會根據第三十九條判斷認定有威脅和平、破壞和平以及侵略行為,可以下令所有的聯合國會員國必須要對某某國家實施經濟制裁、財政制裁和軍事制裁,這是第一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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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例外是「聯合國維和部隊」,我們一般就是說他是UNPKO,那這個聯合國維和部隊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安排,如果國際法上發生重大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行為的,應該要由聯合國來組織軍隊,可是目前所存在的,所派出去的都不是聯合國的,是各個國家派出來的,譬如說澳洲派兩百名、紐西蘭派一百名、孟加拉派一百五十名、印度派一百五十名,大家湊起來差不多到三五百人到什麼地方去,這個叫作聯合國維和部隊。
他不是去打仗,他只是去鬥爭各派之間站在這個地方,我駐紮下來就是穿戴藍色的鋼盔的聯合國部隊,他那個地方維持和平,因為我站這個地方的話,在這邊駐紮的話,雙方不能再打了。所以聯合國、在利比亞、在黎巴嫩、在山福魯斯、在尼加拉瓜、在中東的1957年的這個事件,就是聯合國相當成功的那一次。剛好他的倡議人是誰呢?是加拿大的前外長皮爾森。那是一個相當不錯的一個構想,因為補足了聯合國的缺陷,所以1957年他得到諾貝爾和平獎,聯合國維和部隊1988年得到諾貝爾和平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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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第三個例外是「人權干涉」,什麼叫作人權干涉呢?國際社會裡面的話,人道干涉有個例子是跟我們中華民族有關係的,就是在慈禧太后的時代。慈禧太后她掌了權,控制光緒皇帝,所以光緒皇帝要派設海軍,她把這個錢挪用,拿來蓋頤和園,這個是在清朝歷史有非常重大影響的人,怎麼樣評論大家自己有公論。
甚至於她接受義和團的理念,義和團刀槍不入扶清滅洋,燒教堂、殺教民,甚至殺外國駐北京的外交官,甚至於在1900年6月,下令對世界各國宣戰,所以各國就組織八國聯軍,然後宣戰之後把所有北京的外國使館區包圍56天,八國聯軍進來打贏了,清朝簽訂辛丑合約。在國際法上就是說大清帝國這樣子非常不合道理,要人道干涉。第二個是比利時的例子,1960年1月30號獨立之後,一個禮拜之內就政府大亂。
然後第四個例外「人道救濟」,這是1991年到1992年的索馬利亞,你們看一下所有資訊,很困擾也覺得很遺憾,怎麼那麼可憐,一個國家國政失敗之後,他的人民靠當海盜來維持生活,不過那些海盜的話,盜亦有道,所以搶到了錢他是要來分,政府失敗了我來蓋學校我來蓋醫院我來給人民吃飯。所以國際社會譴責索馬利亞的海盜,他們人民卻很擁護索馬利亞海盜。不過在1990年到1992年以後,他們飢荒總共死了三十萬人,後來美國出面再跟聯合國幫忙救了十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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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講一個國際上的R to P「保護的責任」,保護責任的理念是國際社會發生像當年盧安達種族大屠殺殺了八十萬人,而聯合國沒有任何行動怎麼辦? 所以聯合國在有些地方有行動、有些沒有行動,大家後來想不行,我們必須要對那些震驚世界良心的行動、行為有所回應才可以,這就是一個人道觀念R to P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這個理念。
這本書當初是聯合加拿大政府所印的,後來政大有出了一本書,學者稱為「保護的責任」,大家有興趣可以到政大圖書館借這本書來看一下,基本上就是說發生什麼情形,我們就要採取這個行動。最重要的前提是安理會要授權,因為安理會在憲章根據一九四五年當年的了解?他是唯一維持國際和平安全責任的機構,所以安理會非常重要。
核心理念就是無論如何,當一件事讓全世界的人類覺得很心理不安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採取行動,這就是R to P的最基本的觀念。那在這種情況之下要干涉可不可以?可以,我們是一步一步來,最不得已的是使用武力,可是這樣必須要有安理會的授權。
講到這個2011年利比亞,利比亞的一九七三號的決議是安理會的決議,那個決議把利比亞的格達費(Gaddafi)弄掉了,可是很遺憾是西方國家藉由這個理念,本來是為了保護他的平民,結果他們趁這個機會掌控了石油資源,所以當初被勸說棄權的蘇聯跟大陸不再理他了,所以現在R to P這是唯一的例子,不能再實施下去了。
面對這個例子怎麼辦? 2008年的大災害,是聯合國的秘書長韓國籍的潘基文出現,拜託你做做好事,好了就給他一些人道救援,除此之外大家怎麼辦呢?我們現在只好說,保護責任好好做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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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說是國家真的不肯的話真的沒辦法,所以最後有一個人道的新方式,我有一個理念給大家參考。我們現在講到一個是政治、一個是法律、一個是人道,政治隨時可以變而且政治沒什麼意義,純粹以鬥爭為基礎。法律勉強也是懲理,人道的話救命為先,所以碰到問題擺下政治、不談法律先談人道,人家已經在死亡了,先救他再安頓再審查。如果有這個理念的話,也許國際法上還有一些新的希望,謝謝大家。
主持人(謝英士):剛剛聽您分享了解這個國家主權幾乎可以說是人道主義的一道高牆,非常難翻越過去,就我所知現在國際社會慢慢在推動,因為人道救援有點像後端來救助,現在開始往前端怎麼樣去避免災害的風險。不曉得你從國際法的角度覺得這個跟國際人道法,或者是你個人對於新的公約樂不樂觀?
李子文:問得很好,問到問題的核心,大家都知道要救援,主權擺在前面是一道高牆,可是國際社會所有思考的過程他不是直線的,向正確的方向一直邁進,他一定會犯一些錯誤再回頭,犯錯再回頭,犯錯又回頭,像鐘擺一樣的,他一定是這樣子擺一下擺一下再回到正軌去。我覺得希望蠻大的,因為利比亞這個例子成功了,可是敘利亞不能成功,大家檢討說一定出了什麼問題,講白一點就是說西方國家的私心作祟,以保護平民的藉口及理由推翻了格達費(Gaddafi)政權之後,有私心自用的情形,所以蘇聯跟大陸也不支持。
如果說你真的是發揮公正無私的理念講的R to P的話可以做得到,事實上大家心理上願意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