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不能讓環境更好?」是本基金會一直在探索的問題。4/22是世界地球日,台灣環境教育對話平台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下,邀請到十位曾經參與環境訴訟案件的律師,來到TEED現場與我們一起思索這個疑問。
論壇活動由環品會謝英士董事長拉開序幕,題目是「新環境,新律師」。謝董事長過去曾擔任律師,2005年轟動社會的彰化戴奧辛鴨農案,是他踏上守護環境之路的起點,今天的演講可以說是謝董事長的十年回顧。什麼是「新環境」?謝董事長舉氣候變遷為例,從經濟、能源、社會、國際關係都受到氣候變遷的影響,法律當然不例外,這就是法律、律師面對的新環境,但法學對於氣候變遷的回應卻非常少。而什麼是「新律師」?謝董事長認為,面對新環境,律師要做兼顧人與環境的全觀法律人,面對環境變遷必須掌握預警原則、共同但有差別原則、以及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適當調整,才能賦予法律新生命。
本論壇分為「代表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個人或公民集體」三個單元。
代表政府的第一位講者是陳修君律師,從花蓮和平電廠在98、99間因為超量使用煤炭,被花蓮縣環保局裁罰4.4億的案例,告訴我們行政機關如何運用行政罰法18條,追繳不法利得,以及其背後法理。
下一位講者是張訓嘉律師,談的是近年相當具有代表性的中石化安順廠土污事件。張律師從臺南市政府以及受害居民的觀點,說明土壤污染事件的求償實務狀況。針對本案,我們也邀請到代表中石化公司的蔡朝安律師,探討中石化的整治責任是否有被過度擴張的問題。希望透過兩造律師的不同觀點,讓觀眾體會環境公益在法院的形成過程。
第三位講者涂予尹律師曾代表苗栗公館鄉公所,提起撤銷天花湖水庫有條件通過環評的訴訟。去年公館鄉公所敗訴,涂律師的疑問是:法院對於環評結論真的只能採低密度審查?經濟部水利署是建造水庫的主管機關,為何卻不是被列為被告?法院為何沒有考慮到水庫建設屬於國土規劃的範疇?居民的否決權及損失補償的機制都沒有被列入考量,這樣的環評結論是否符合環境正義?
最後在「代表個人或公民團體」單元,共有五位律師分別演說。謝孟羽律師長期為花蓮秀林鄉兩位原鄉地主爭取40多年前成為亞泥公司礦場的耕地。2014年雖然成功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但礙於礦業法47條,兩位年邁的地主仍然無法回到土地上。顯示司法有其極限,不合乎環境公益的法規應該被修正。
蔡雅瀅律師曾參與中科三期撤銷環評訴訟,她強調環評結果影響的不僅僅是開發單位,當地居民、環團等利害關係人,也可能受到影響。應該讓所有利害相關者,均能參與程序,才能做出適當的判斷。
接下來由陳三兒律師介紹南沙魯八八風災中的國賠案件,這是第一個生命權被侵害,成功獲得法院支持的賠償判決,陳律師認為,如果判決結論能在最高法院維持,未來地方政府對救災的工作程序和態度上,必然會有大的改變。
去年全國第一件核電廠勞工的輻射職災案件在高等法院獲得勝訴判決,作為受害勞工代理人的沈以軒律師的專長雖然是勞動法,但他認為勞工往往是公害的第一線受害者,勞工與環境其實密不可分。
最後一位講者是張譽尹律師,張律師在淡北快速道路撤銷環評訴訟中,擔任居民的代理律師,張律師也是淡水人,非常了解淡水的地形特色以及珍貴之處,所以堅決反對興建淡北快速道路,也顯示一位關心環境的律師可以成為守護家園的重要力量。
「法律能不能讓環境更好」或許沒有最終的答案,而是一條必須司法從業人員必須不斷努力的方向。從環境法治系列論壇(檢察官篇+律師篇)我們知道,環境在司法制度中還很邊緣、不完善,對於環境公益與經濟開發之間的拿捏還很粗糙,但我們也看到一些進展正在發生,所以需要大家一起持續關心環境法治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