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北快速道路開發案對於我們生存的環境到底有什麼影響?為什麼重要?我們為什麼要關心?以後我們面對其他的開發案的時候,我們應該採取什麼立場跟態度?還有如何去貢獻我們自己對這整個事情的了解?
淡北平面道路,它的全名是「淡北平面道路」,而不叫淡北快速道路,我除了是淡北平面道路環評案的律師之外,我同時也是淡水當地的居民。我住在淡水其實已經快要二十年了,所以對於淡水的發展,大概看了也差不多快二十年。因為淡水其實在台北人大部分的記憶當中,它是一個很自然而然的存在。放假會想要去淡水,談戀愛的時候會想要去淡水,傷心難過的時候會去淡水,喝酒的時候也想要去淡水如果你跟我一樣你住淡水的,或者有去過淡水的?請舉個手。幾乎都去過。假日去的舉個手。你有在平日禮拜一到禮拜五上班的時間去的,請舉個手,也有不少。在淡水塞過車的,舉個手,謝謝。淡水會塞車,不是一個新聞了。淡水為什麼會塞車?政府又怎麼去解決這個問題?如果你從台北市區開車去淡水,你基本上會走大度路,然後通過關渡宮,然後到竹圍、紅樹林,然後往北海岸走登輝大道,往老街的會走淡水老街那一邊,大概找不到別條路了。小坪頂那一條路,山路,比較窄小,要透過北投,那是一條山路,大部分的人都不會走。
[02:30]
為什麼一定要走這一條,不走別的路呢?其實這是涉及到地形。淡水這個地方因為位於河口,是一個貨物輸送的樞紐。貨物到了河口以後再透過船運,把貨運輸到其他的地方去。所以此地發展得很早,它曾經是商業的重地,也曾經是軍事的重地,到現在是觀光遊憩的重地。人文風貌不停地在改變,但是地形一直都沒有改變。它的地形是什麼?它的地形就是一個河口的火山、山腳下的一個丘陵地形,這個地形有什麼樣的特色呢?我就用身體來當做一個例子好了,各位大概想像一下,我的鼻尖是整個北台灣的大屯火山的最高的地方,是我的鼻尖,淡水河口,大概在頭部的位置,台北盆地大概在身體這個位置。如果從頭部包括淡水河,要到盆地,身體的部位,只有一個地方可以走,就是我的脖子。脖子的地方,大概就是淡水河的河畔跟大屯火山山坡山腳下的這窄窄的河灘平面,也就是現在竹圍到紅樹林的路段。因為沒有辦法在河面上蓋馬路,橋除外,當然也不是沒有辦法沿著河一直蓋橋蓋到台北市裡面去,但是這樣會花掉太多的成本跟交通的時間。那在山上蓋馬路呢,馬路可不可以往山裡面蓋,從山裡面一直蓋蓋到台北市,可不可以?可以,但是這樣交通的時間會短嗎?不會。最短的時間,最平緩的坡度,其實只有從河邊到大屯火山山腳下的這段小小的路而已。
[05:00]
淡水的市區本身原本就是大屯火山噴發以後,熔岩四處流下來行程的丘陵地形。Google地圖上,你可以看到整個北海岸,比較低谷的地方是河流,還有火山熔岩流下來以後所穿蝕的地方,比較高的地方就是大屯火山原本的山坡。這樣的地形,限制了淡水,它本來就不可能居住太多的人。所以淡水基本上人口分布在河岸邊,然後順著山坡比較和緩的地方,逐漸往上發展。兩個地方是最清楚的,第一個就是大家最愛去的淡水老街河邊,這是早期居民聚集的地方。第二個地方是重建街,重建街沿著淡水的丘陵山坡,往上延伸上去的。它既有的地形,已經限制了這一個地方,沒有辦法居住太多的居民,也沒有太多的平地蓋馬路。但是我們大有為的政府認為人定勝天。淡海新市鎮,就是現在淡水舊市區再往北一點點的地方,把這邊的丘陵全部都剷平,然後蓋了一個新市鎮,計劃將來要容納三十萬人在裡面。大概是在民國八十五年以前就做了剷平丘陵的動作,然後剷平後的新市鎮就一直擺著,擺到差不多2009年,房子才陸陸續續地蓋起來。
[06:30]
這十幾年當中,淡水的居民也是這樣子的生活著,1998年,政府想要蓋馬路。蓋什麼馬路?蓋淡北快速道路,這個淡北快速道路規劃在淡水的河岸邊做高架路,六線道,北上、南下各三線。這個案子在2009年,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來送到環保署環評。環保署在2000年已經駁回一次這個開發案。駁回的理由第一個,高架會擋住沿河的景觀。這個沿河的景觀太寶貴了,河口、火山,加上一個古台北湖穿出的地形是全球非常非常少見的。第二個,這個開發案對紅樹林的影響太大了。紅樹林其實是很常見的一種生物,但是在淡水的紅樹林最大的特色就是它是分布在全球最北端的水筆仔純林。這個是它地理上非常非常具有特色的地方。所以我們國家在1986年,就已經把淡水地區六十八公頃的範圍直接劃成自然保留區了。這邊不可以開發、也不可以破壞自然景觀。2000年環保署駁回的第三個理由是什麼? 環保署說,如果只蓋這一條路,沒有辦法解決交通的問題。蓋這一條路應該也要考量到淡江大橋也要順便蓋起來,另外這條路不能只蓋到登輝大道口,要一直蓋到沙崙地區跟淡江大橋連起來,變成一個路網,一個路網才可以真正的解決交通問題。
如果只有蓋一條路,而且這條路的前端跟後端,都只是跟原本既有的台二線竹圍紅樹林路段,大度路,關渡,這邊的路廊相連接的話,你只是做了一件事而已。就是把原本要平均散佈在台二線路廊的車流,一部份集中到快速道路而已。等到快速道路結束後,又會到原本的路廊中,這樣只是塞車的點改變而已。1998年駁回後,這個案子沉寂下來一陣子。到2008年,台北縣政府,那個時候的縣長是周錫瑋,為了將來的新市鎮要蓋房子,又提了這個案子。拚了命違法也要挖也要開發,接下來送了淡北平面道路這個案子到環保署去審查,那環保署審到2011年,居然通過了。
[10:00]
但是通過時就附帶了一些說明,環評審查結論告訴我們,第一點,這個案子,它距離紅樹林自然保留區到底有多近,開發單位挖路的時候,一定要找相關的單位來確認,然後確保他迴避的距離,才可以挖。第二點,挖的時候要做施工圍籬,避免影響紅樹林自然保留區的生態。第三點,挖好之後要做生態圍籬,要把日夜來往的車流、廢氣噪音,用生態圍籬的方式把它隔絕在外,不要影響到紅樹林自然保留區。第四點,要設立生態監督小組,去監督紅樹林自然保留區的生態,至少六年的時間。
通過了以後,反對淡水開發的居民,就嘩然。他們覺得,你連馬路離紅樹林自然保留區多靠近都還搞不清楚,就通過開發案。紅樹林自然保留區不是說要保護嗎?而且國家其實不只做了紅樹林自然保留區,它還有一些濕地保護的計畫。這個海岸發展的保護方案和計畫、保留區都告訴我們一件事情,就是紅樹林自然保留區,紅樹林濕地要好好的保護,怎麼可以說挖就挖呢?
所以原告就委託律師,告上了法院。告上法院之後,法官審理、調查、到現場去拉尺量;把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的主管機關,羅東林管處;把開發單位,台北縣政府;原來審查單位環保署,測量的單位淡水地政事務組,全部都找來,現場去查說,這道路的邊界到底有沒有侵入紅樹林自然保留區裡面?
調查出來的結果發現,馬路的最邊界,離紅樹林自然保留區的最邊界,這麼準,一公分。這關鍵的一公分,法官就判決下來。法官判決說,最近的地方只有一公分,一公分的事實,應該在環評程序就應該要弄清楚。
[12:30]
有了百分之百正確完整的資訊,環境影響評估才可以做的正確。沒有正確的資訊當前提,評估就不可能正確,這是法院判決撤銷環評結論的第一個理由。
第二個理由,這個地方有紅樹林自然保留區要保護,國家也做了國家濕地保護的計劃、永續海岸發展的方案要保護,都表明這個地方要保護,不要再蓋馬路了,當時台北縣政府,現在的新北市政府如果要再蓋一條馬路,跟前面的計畫不是很衝突嗎?不是很矛盾嗎?這個衝突跟矛盾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就已經講了,開發案如果跟周邊的相關計畫有衝突不相容時,一定要進第二階段,就是環境影響評估。
結果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看一看就過了,一公分也沒調查出來,既有的計畫已經在那邊,衝突不相容的,環保署也沒審查到,案子就撤銷了。這一條馬路撤銷之後現在還在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程序。所以說政府其實並沒有放棄開發。這個案子後來會通過嗎? 還是會駁回?坦白講,我們不曉得,我們沒有把握,但是我們預測,還是很可能會通過。因為台灣就是比較右派思維,開發思維的社會。但是我們應該要想一想,一個本來就不應該容納這麼多人跟道路的地方,硬要容納這麼多的人跟道路,它本來就是一個不對的政治決策。
[14:40]
政府製造了問題,現在問題發生了,政府沒辦法。他總要解決這個它所製造的問題,那淡北道路是一個好的解決方法嗎?它不是一個好的解決方法,有另外一個解決的方法,是淡江大橋,現在也已經在做了,淡江大橋它其實可以把淡水要往新北市、三重、新莊、板橋、中和的車流,透過淡江大橋到台六十四線。它就不需要經過竹圍紅樹林路段,那這一個方案,我認為是可以解決淡水車多的問題。
至於淡北道路,其實它沒有辦法解決問題,淡北道路我認為它的唯一功能,就是淡海新市鎮不動產的廣告。我在淡水住了二十年,看了這個道路,跟它也奮戰了五年的時間,我的感觸很深,謝謝。
主持人(高思齊):我們謝謝張律師,帶我們到淡水繞了一圈。我想要請教一個比較專業一點的問題。我知道這一個案子其實它也有當事人,就是原告起訴資格的問題。法院那時候是說,只要是在開發半徑十公里,然後或者是開發沿線五百公尺的住戶,都有利害關係,有原告的資格,不知道張律師對於這一部份有什麼看法?
張譽尹:一條路要開發下去,你可不可以當開發案的原告。環評審查結論的直接相對人是新北市政府,他是開發單位,做成環評審查結論的主管機關是環保署。基本上當地居民,不是環評審查結論的直接相對人,其實沒有收到環評審查結論,其實不是相對的。你是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可不可以提告?可以。
[17:30]
在環評訴訟,利害關係人怎麼去判定?大抵上是有兩個標準,第一個就是程序上該給你的權利有沒有保障你,第二個是這個開發案開發下去,你會有什麼實體上生命財產健康有受到的影響。
這個提案,這個開發案,他所影響的範圍到底是多大?在環評法規裡面有一些規定,你必須要通知開發案半徑五公里範圍內的居民。如果是線型開發,像道路就是線型開發,線型開發一定要通知線型開發左右兩側,大概五百公尺內的居民來參加這個程序,並且公告它。這個是判決書裡面所引用到的標準,這個標準可不可以用?可以,它是客觀上可以量測的標準,但是我認為這個標準不能夠成為唯一的標準。我舉一個例子,比如說今天一個開發案,它會排出廢水,它排的廢水會流到河川下面二十公里的地方,下游又剛好有一個特定農業區。這個特定農業區會取用河川的水來灌溉,這個特定農業區又剛好是全國稻米產量最豐富的地方。各位覺得這邊種稻的農民,他的法律上利害關係會不會受影響?會。
廢水排下去,流到這邊,渠水一沖,米就變成鎘米,米就不能賣,土地就受到汙染,這是它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如果超過二十公里,這樣子有沒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我認為還是有。再換另外一個例子,一個工廠的上游兩公里的地方有一個養豬戶,養豬戶自己也會排一些養豬的廢水到河川裡面,那這個工廠跟養豬戶在實體上面,養豬本身會不會受到廢水的影響?可能就不會。
[20:00]
為什麼?因為水不可能往上流,水只會往下游流,所以在上游的養豬戶如果想要成為原告的話,他就必須要找其他的法律上利害關係。比如說,工廠會排廢氣,,西南氣流一吹,會把廢氣往上游吹,增加上游PM2.5的濃度,會影響到養豬戶跟豬隻的健康。這個時候養豬戶的法律上利害關係應該是在這邊。下游的農民的法律利害關係,應該是在廢水的層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其實應該要有個案下去做探索跟判斷,而不是用很制式的五百公尺,或者是半徑五公里來做標準。五百公尺、半徑五公里可不可以用?可以,但是我們應該不能把它當作是唯一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