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以一個律師的角度,分享我處理南沙魯國賠案件的一些心得。從律師的角度,跟檢察官不一樣,檢察官背後有國家的強制力,他要做什麼事情都很方便,那我們律師是什麼都沒有,只有一張嘴,所以我們做起來是很無力。
檢察官、法官跟律師之間的角色是什麼關係?是合作的夥伴關係?還是競爭關係?或者是衝突對抗關係?實際上從我所講的個案裡面你們也可以看得出來,有一些法官是站在跟我們對抗的角度,有一些是秉公處理,就是合作或者競爭關係。南沙魯這個案件,他的發生不是從八八風災開始,實際上我接觸南沙魯這個案子大概2005年左右,當時就開始越域引水,你們常常聽到小林,因為這比較有名,南沙魯可能很少人聽到,所以在八八風災的時候,也是四、五天之後,南沙魯的村民他們說:「我們這邊也死了二十六個,為什麼沒有人注意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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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就也是這樣,你要可憐就要真的很可憐,人家一看就知道你是可憐的人,不然你就不要當可憐人。如果很可憐,就是貧窮邊緣上邊多一點點,但又沒有政府補助,那是最可憐,那我感覺南沙魯就是這樣。他確實是很可憐,但是他又不是最可憐,所以就是說就沒有人注意。那沒有人注意,大眾的目光沒有看到這邊的時候,他可能會產生很多偏見。如果大家都在看小林這個案子,法官他敢不敢太偏?不敢。但是如果像這個小小的個案,可能就會遭受到真正的歧視。所以有一些大家矚目的國賠公害案件,大家就不會去注意到他被歧視的地方。
那現在我為什麼要講從2005年、2006年開始,因為在九十四年、九十五年那時候,我們先處理的這一個南沙魯國賠案,不是八八風災的國賠案,當時曾文水庫越域引水工程開始推動的時候,根據他們所講,就是他們三黨所有的政治人物都有去疏通過,南沙魯當地的原住民都很反對,但是還是沒辦法去抗拒這一個越域引水的工程。那越域引水就是曾文溪越域引水,那越域引水這一個工程當時有兩個部落,就是隧道一個洞口是在桃源這邊,當時的三民鄉,三民鄉現在就是那瑪夏,那瑪夏的南沙魯就是那瑪夏的民主村,當時桃源鄉跟三民鄉他們差別在哪裡?桃源鄉經過部會會議,他們百分之九十六反對越域引水,所以他們是有開部落會議,庄頭的人多同心協力,外來勢力就不敢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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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三民鄉就不一樣,三民鄉聽起來就是有三派,一派就是反對派,反對越域引水。那另外一派就是贊成越域引水,就是當時鄉長這些人,還有不知道的,或者是騎牆派的都有。
但是後來他們聽說這個工程造成果樹可能產生枯萎的現象,所以有一些種果樹的人也會慢慢偏向反對的。
當時施工的工程單位,就是包商,他們就趁機告三民鄉南沙魯村反對越域引水的這個人。因為原住民不知道什麼叫土地徵收,土地徵收他也不知道即使反對,當徵收機關把錢存到法院的時候,這個土地所有權就變成國家的;他沒有這個觀念,也沒有人跟他講。有一個六七十歲的老阿婆,他從來沒有離開過部落,有一天他發現他的土地上面有一部怪手在那邊挖挖挖。他的直覺反應,是不是濫墾?他就告訴他的女婿,女婿就去告訴村長,村長就廣播:哪裡有沒有看到什麼?當時反對越域引水的一些人比較敏感,所以他們幾個人就跑去現場,當時村長他們就去報警,因為不知道是誰在那邊挖。那後來證實應該是地質探勘,那當時因為人家報案,警察也去,他問說你們為什麼在這邊挖? 工人也講不清楚,加上那兩個工人又沒有證件,就把他們請回去警察局製作筆錄。後來這個包商,越域引水的承包商就告他們總共七個人,包括土地地主的老阿婆,總共告他們要賠償一千兩百萬。那些人的財產加起來可能也沒有一千兩百萬。那他怎麼算?因為製作筆錄所以停工了兩天,如果遲延的話會被招標單位罰錢,一天罰六百萬,所以停工兩天總共一千兩百萬。同時他提起刑事訴訟,對他們提起了妨礙自由的告訴。這種情形我們在這個國賠案件,當時就是現在的屏東縣環保局長魯台營老師他的好朋友,請我去幫他們處理這一個案件。那我們處理這個案件的時候,我們第一次就請村裡面三十幾個人一起去,把整個法院擠得滿滿的。那法官看到有律師,他就要把責任推給律師,就說以後不需要這麼多人來,反正有律師會幫你們處理,大概就是說如果要來就是派代表,不然就是派當事人就好。
當時那一個地主,他不會漢語。那另外地主是一個六七十歲的阿公,會一部分漢語,所以當時我們就要求法院要請通譯。我們要求了兩次,法官都不理我們,說這個我們自己會斟酌,要不然就不請通譯。既然如此本來我是想用念的,那就是說就我們兩位律師就把他具狀寫來罵法官,說我們再次請求下一次一定要請布農族的通譯,你法院就是要為人民服務,你怎麼可以站在你官方立場,不請通譯。然後我們就罵他官僚,罵了一堆,大概罵了一頁的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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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覺得說律師怎麼那麼大膽。因為不用錢的最大,我們沒有跟當事人收費,當事人也挺我們,我們就是要這樣去處理。所以我們就罵了一堆,罵了一堆之後,法官開庭的時候,他就說陳律師你們狀紙也不要寫得那麼難聽,因為那天郭憲彰律師沒有去,我就說那個郭律師寫的。但是其實是我們兩個共同具名。第一個就是通譯的問題,他就不請通譯,通譯不請的話就會碰到的第二個問題,就是在調查的過程中,當然我們就會調查,承包商的理論就是因為遲延無法施工,所以會被罰款,被罰款一天一百五十萬。我們就問說用不可抗力的理由,或者是這些不可歸責於包商的事由,那也就沒有遲延的問題,他也不會被罰款。所以我們就請求法院詢問招標單位。他去問,問招標單位經濟部,回文的好像是水利署。回文說根據哪一條,如果是因為居民非理性的抗爭,或者是非理性抗爭之不可抗力,或者是其他不可歸責於廠商的事由得不計入工期。你看到這一張文你會覺得怎樣?應該是對被告有利吧。那我們就覺得對呀,但是法官很不滿意。他又去行文,第二次又行文給招標機關南區水資源局。法官說上一次說不可抗力不用計入工期,但是本案,因為是村民報案,所以不是非理性抗爭,雖然因為報案之後六、七個人跑去那邊,你一言我一語的。但是法官特別提出來是人民報案製作筆錄,所以不是非理性抗爭,這種情形不是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的事情,真的要不計入工期?結果這個案子就再發文,因為他刑事的部分不起訴,所以包商就把這個案子撤回。那撤回的這個案子我們就可以看得出來,他本身就是法官對原住民的偏見,你們都是非理性抗爭,反對開發。都是負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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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南沙魯的案子當時死了二十六個人,叫他們出來告,他們都很想出來,但是沒有把握不敢出來。費盡一番心力叫他們出來之後,終於有六個家人有死亡的出來告。我們告的是財產的部分,就房子被毀損的國賠。那另外人員死亡的部分,我們是請求他損害精神上慰撫金的損害賠償,那當時是黃老師臨時打電話給我:「兩年快到了,陳律師你能不能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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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快到了,還不到一個禮拜的時間,那我們只好就趕快把他弄出去,所以那個金額就沒有詳細的評估就一個人用個一百五這樣。但最後房屋的部分是全部敗訴,但是人員死亡的部分,法院是判我們勝訴。這是八八風災到目前為止唯一勝訴的部分。但是高雄市政府目前上訴最高法院,那這一個案子當時一審是採監察院的報告,監察院報告說高雄市政府有去撤離,然後他們又主張說撤不撤離裁量權在我,另外高雄市政府跟監察院回報說他們有去撤離,哪幾個警察挨家挨戶去通知撤離。但是到二審的時候,我們申請傳訊證人,把那六個警察都傳過來,問說你們有去撤離那你怎麼撤離,那你撤離了哪些人?那幾個警察都說沒有。沒有?那當時在監察院你為什麼說有?當初一審也因為採用警察證詞判高雄市政府勝訴。
那二審就根據新的證人陳述,其實他們完全沒有去辦理撤離的工作,所以法院就說市政府要負國賠責任。法院的見解是認定一旦發布紅色警戒之後,政府就有義務撤離,那你的裁量權在哪裡?市政府主張他有裁量權,但是他的裁量權是什麼?
法院認為的的裁量權是說市政府只能裁量要用勸告的還是用強制的? 要用扛的還是開罰單,還是說拜託用跪的,拜託居民下去,不然雨那麼大。但是你不能裁量要不要撤離,因為已經紅色警戒已經發布了,政府一定要撤離,所以說法院就認定說政府有失責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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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強調我的結論。實際上法院可以領導行政,那行政也可以帶動司法的改革,那現在行政法院,百分之九十都是人民輸,政府贏。同樣農會選舉,把你撤銷農會理監事當選資格,你去告,你輸;沒有撤銷,對方去告,你也輸。因為不是行政處分,都是百分之九十幾。所以就是我們這些法官喜歡照顧公務人員,所以我說這個愛國法官,你碰到他們沒辦法。其實法官你只要一個判決給政府,判下去要求政府要做什麼做什麼,他以後就不敢不做了。
那每次就這個開發案,法院要是一撤銷的話重新來又要延宕了兩年,延宕兩年對國家經濟損失很大,你為了公益,所以雖然政府有違法但是還是不給他撤銷。政府就想說反正你又不會撤銷,所以每次都這樣子,玩這一步,所以這個是法院很好的機會可以帶動行政改革,你為什麼不做呢?
像我們這個案子其中一個起訴的理由就是水土保持,那政府又說這水土保持很好,也沒有大幅的崩落。所以當我們說他違反森林的水土保持的義務,法院都一下子就駁回。但是我們有提出一個特定水土保持區,特定水土保持區的劃定,集水區還有水庫,那水庫是包括攔河堰。那他劃定了大概百分之六、百分之七,但二十年他都不做事,你又說他可以這樣。到最後法令其實要保護你,也都變成認定你是反涉利益,不能起訴。那如果說法院可以透過解釋,然後把他認定說這是一個主觀利益,不是一個反射利益。那反射利益政府都不必做了,政府怠惰都沒有問題。所以說司法機關你先疼他(政府),你疼孩子他就吃你,人家說靠爸族,那我說他失去了這個機會,我是覺得很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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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高思齊):謝謝陳律師。請教一下在這個判決之後,對於行政機關或地方政府的防災救災,還有剛剛有提到的水土保持的作為,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嗎?
陳三兒:實際上這個判決還沒出來之前,我們就問了,你說不用撤離,你可以裁量要不要撤離,但是八八風災之後,新的程序是什麼?
兩百毫米,根據調查是八百毫米就會大幅崩落。兩百毫米的時候就要通知撤離了,然後居民不撤離的話,警察一定要開罰單,這就是強制力,所以說在這個判決之後他確實是有做出一些改變。
主持人:不過在水土保持部分,因為是敗訴,所以就不會有太多的改變是不是?
陳三兒:對,因為這部分第一個,律師這方面也沒有專業,那當然我們提出了就是說開始我們是用越域引水用炸藥開發不當,整天聽到就是咚咚,居民說大概是相當三級的地震,人站在那邊會動,三級地震,你給他弄個兩年,你說不會影響崩落的情形,那那個魯老師他是用一個很簡略的一個說明,你用個有坡度的東西,然後一直在叩叩叩的敲,東西會不會一直掉一直掉?一定會。但是公共工程委員會他就是有辦法找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三個技師公會來鑑定,讓開發與土石流之間無關連。那他有那麼大的背景,你也沒辦法。
那我們律師對這方面也沒有背景,那找到一些對我們比較好的工程人員,跟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結果做比較,即使他想幫我們也不敢出來講。
我有一個學弟,他唸法律之後去美國學建築,,他說他們公司有請他們三間顧問公司,那三間顧問公司很貴,但值不值得?他說很值得。我說為什麼?他說這家顧問公司你有問題的時候你要什麼結論的鑑定包他都可以拿給你,而且都是由非常有權威的人簽名的報告,就是你要什麼結論他都可以拿給你,所以他收費很貴。有沒有做事?平常沒有做事,最後才出來,重要的人物都是最後才出來。
主持人:我們再次掌聲謝謝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