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辦單位邀請我講中石化汙染的案子。其實我本來以海商法作為我的業務,我是1980年台大法研所畢業,那時到海商法的律師事務所任職。1988年進入司法官訓練所,後來就當法官。到了1997年,已擔任十年的法官。一開始以海商法為我的業務,那到了2002、2003年左右,我開始參加環保署的土污基金,包括基金求償,還有法律問題的計畫。再來是當顧問後大概2004年左右,我開始當計畫的主持人,也因為這樣的緣故,所以我就在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這裡的居民大部分都是中石化附近的居民,在中石化附近一公里的範圍內,居民大概有4766位左右,這是1990年當時的統計數字,就是包括台南四草、顯宮、鹿耳這三個里,起訴的並不是全部的四千多位的居民,起訴的大概有三百多位。第一個被告是中石化,且依照侵權行為來求償,再來,就是經濟部,因為中石化這間公司,合併台鹼公司,所以台鹼安順廠就變成中石化的安順廠,所以在很長的一段時間中,這個場址是經濟部國營會在控制的,所以經濟部就被列為第二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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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就是台南市政府與台南市環保局,在當時還沒有改制之前,叫做台南市環保局。當時有四個被告,對這些機關的請求主要是根據國家賠償,還有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起訴,在訴訟進行之中法官跟原告講,台南市政府跟台南市環保局兩個都提告,好像沒有太大的意義,所以居民就將環保局的部分撤回訴訟,這個案件持續非常久的時間,直到2015年12月7號法院才判決。從2008年到2015年前後在一審就花費7年的時間,這7年的時間我幾乎每一次開庭都到,可是最後還是對台南市政府撤回訴訟,大概是只有最後兩次,我沒有去看開庭,因為已經撤回訴訟了,大概是這樣的情形。
當然,居民透過訴訟對他們來講,是非常困難的訴訟情況,這項污染其實是幾十年前,就已造成污染,台鹼在1982年停止生產,1983年合併到中石化公司去,所以在2008年,等於是在20幾年後,才提起這項訴訟,如果我們當律師,首先想到的是時效不會有問題嗎?很慶幸的,法院最後就這一點認為在2007年有項(血液檢驗)報告,才讓居民民明顯知道,他們的身體是有受到損害,明確的知道有這些求償的對象,所以2008年提起這個訴訟,還沒有超過侵權行為2年的時效,所以時效問題就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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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的問題就是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在這幾十年間,很多證據都不見了,如何去證明損害?而加害人用怎樣的方式,人、事、時、地、物你能否有辦法一一舉證?這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就這點來講,法院找了三個鑑定單位進行稽查鑑定,主要目的就是從病學的觀點來判斷,到底居民的受害跟這個工廠的整個生產、製程,有沒有因果關係。
居民他們得了很多種的病,在原告的書狀主張的是,誰得了子宮頸癌、誰得了肺癌、誰得了肝癌等等。到後來法院只抓住一個,就是第二型的糖尿病與戴奧辛的污染是有關係的,就汞的部分法院還把他排除,因為他們的報告顯示,居民體內的汞和一般人體內的汞,並沒有很顯著的不同,只有戴奧辛的部分,的確是比一般人還高,而且這個戴奧辛與安順廠,他們的製程,跟當時製作五氯酚等農藥、鹼氯等等,過程裡面仍會產生戴奧辛,而這種戴奧辛,就跟附近城西焚化爐的戴奧辛,他們分析起來是有不一樣的,所以法官的判決就認定,戴奧辛這項污染跟居民體內的戴奧辛是有關係的,這個連結性就隨之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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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當然每一位居民都各自求償,整個加起來法院大概判賠一億多元左右,只是很多人覺得好奇,為什麼居民會對台南市政府撤回訴訟?當時在處理這項案件時,前面階段最長的時間大概是在前台南市長許添財先生的任內中,後半階段則比較短,是現任賴清德市長任上,我記得居民是希望到中央爭取,對他們有些照顧,因為安順廠大部分的時間都是處於國營事業時代,所以污染大部分也是該時代造成的,所以他們認為中央政府有義務照顧他們,必須爭取生活、健康的照顧。在他們要爭取之前,前一天的報紙刊登相關的單位,包含農委會、經濟部,還有環保署,他們的發言人說明,大概一毛錢都不給。隔天是前任許市長帶隊到中央發布會的會議進行爭取,這個結果爭取5年13億全部准許,這也是前一天他們講的,當天沒有人敢表示反對意見,這個有天差地別,那是為什麼呢?
前任許市長帶領黃煥彰教授,黃煥彰教授他做簡報將居民因為身體生病然後開刀開了很多次,身體胸部、腹部都是開刀後的痕跡,進一步證明居民所受多大的身體痛苦,當然也有精神的痛苦,所以他做完簡報後沒有人敢反對,並且認真思考這些居民的生活及健康照顧,大家最後才知道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加起來才一億多,可是這些生活還有健康的照護,不是只有一次,第一次是5年13億、第二次是7億、第三次是10億,加起來將近30億,當然第一次沒有用完的有撥到第二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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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類推,第二次沒有用完的則併到第三次使用。無論如何,透過市政府的協助,到中央爭取,爭取到的是二、三十億,比起居民打官司,持續7年才得到一億多,那這個是差了很多。所以居民能夠感受到前後兩任的台南市長,都是很積極的幫助他們,若在戒嚴時代,當時的政府是個四級的單位,上面有中央、經濟部、省級單位,所以這種國營事業,他要怎麼做,戒嚴時代是沒有環保局的,環保局是很後面才成立的單位,所以在訴訟之中,法官有時候會告知居民,若要告環保局或是告市政府,可能還有很多需要舉證的地方,居民看市長這麼努力,每次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其名稱是小組會議,但其實每一次參加的人數有5、60人,所有的居民都找來里長、社區、協會、理事長,還有議員,一起監督中石化,進行這項整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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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市政府與居民之間的溝通是非常順暢的,他們是一起監督中石化,那回到我們做律師的,經常幫居民爭取權益,所以在很多案件中,我們想到的就是控告政府,並請求國家賠償,我覺得這只是其中一個管道,另外還有其它的管道,現在很多市長都是民選的,他們都聽得進居民講的話,這麼說就是,你好好地向市長陳情,讓市長瞭解居民遭受到什麼樣不平等的待遇,市長其實都會努力幫民眾爭取的。
所以在台南中石化的這個案例就是一個是市政府與當地居民,他們一起合作很好的案例,以至於最後居民撤回這項訴訟,以我的了解,環保機關都是和人民站在一起,共同對付這些污染的廠商。我做的土污業務,其實訴訟的對象都是台塑、中油、中石化,甚至有時候國有財產署、台糖、台電,這顯示政府告政府的案子非常多,可能大家沒有注意到,你搜尋這些土污的高雄地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還有台北地院、最高行政府法院,你就可以發現很多的案例都是政府與這些大的污染行為人,或者是所有人,類似台糖或是國有財產署,這樣的機關跟機關之間訴訟的情形。
所以這個居民有時候可以選擇進行國家賠償,可是另一方面還有個協調的工作,可以努力,有時候成果反而比你花長時間進行訴訟還獲得更多。以上是有關中石化這個案件,給大家做個簡單的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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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高思齊):謝謝張律師精彩的演說,其實中石化這個案子是非常複雜的事實案件,張律師可以用這麼清楚有條理的方式表達給大家,代表他真的對這個案件投入相當多的心力。我想請教張律師的是,因為我們知道這種土壤污染事件,常常都是時間拉得非常的長,所以可能從污染行為人經過好幾手的情形則是常有的現象,像這個案子也是,可能時間有7、80年有?
張訓嘉:大概從1941年左右開始。
主持人:因為法律上有一個原則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就我所知這個中石化的案子,大法官會議714號也有做出一個解釋,是關於法律不溯及既往。我想請教張律師的是,像這種法律的原則,如法律不溯及既往,要怎麼去解釋與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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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訓嘉:這是很好的問題,法律不溯及既往,我想我們一般念法律的人都會接受它,它是一個原則也就是原則上是要這樣執行的,但是這項原則其實在土污的領域,全世界都採取讓它可以溯及既往,但是這種溯及既往,不是真正的溯及既往,其實它造成的污染還是存在的,所以訂定這個土污的法律就是要解決仍然存在的污染問題,所以學者的研究認為這項法律溯及既往在土污的案件裡面,不是真正的溯及既往。在美國也有人打違憲的官司,認為法律不溯及既往,政府怎麼可以現在訂一個法律出來,到頭來叫我負責呢?在美國就是違憲官司,這個污染行為人敗訴,同樣的在台灣也是。在目前的土污法規定,它可以按照法律溯及適用到現在仍然存在的污染案件,所以這個是可以依照現行的土污法,對這些污染行為人,進行相關的責任追究,這點在我國也沒有問題。
主持人:謝謝張律師的回應,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