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單一環保案件被處罰最高金額的案件,當時處分的金額是4.3億。其實這個案子最重要的可能不是金額的問題。因為金額高的案件通常會受到社會很大的矚目,也常常會命運多舛。舉例來講,食品安全的大統案,之前新聞報的很大,罰了十八億,結果現在什麼都沒有。另外還有類似的例子,像公平交易委員會在處理民電廠聯合行為的部分,罰了六十億,目前還在法院訴訟中。
回過頭來看我們這件算是違反環評承諾,也違反空汙法的案子。針對生煤許可超量規定的這個案件,目前進展倒是滿順利的。我跟各位介紹一下這個案子的進程,這個案子在主辦單位找我來的時候,其實是最高行政法院把他發回,還在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也在這個過程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我們勝訴了,判給我們4.3億。
這個案子的重要性不只在金額,我認為有三個很重大的意義,第一個部分是關於環評制度,環評制度相關的審查以及開發單位對環評承諾實踐的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指標性的案例。那第二個部分就是關於不法利得追繳,這個制度是環保署前署長沈世宏在任內所大力推動的一項制度,我個人認為是公務員勇於任事的表現,而且也有相當積極的成效。第三個部分是關於這個案子的實質問題,也就是空汙排放的問題。有這三層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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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的和平火力發電廠,基本上他是燒生煤的,一般講生煤是屬於品質稍微比較不好的媒種。所以他相關的排放物可能造成一些汙染,我們目前比較清楚的,像二氧化碳、PM10、PM2.5等等的汙染物的排放。所以基本上他並不是很友善的燃料。他燃燒生煤產生電,賣給台電。可是和平火力發電廠在環評承諾裡面,承諾每年只能燒多少量的生煤。因為燒多少生煤就產生多少汙染物所以多燒一點就多產生一點汙染物。
基本上他違反了這樣的承諾,也違反空汙法規定他對於生煤,因為我們從源頭去管制,針對可能造成汙染物的這些原料,去管制他的數量,基本上也違反了管制的數量。
燃燒超量生煤的結果是怎麼樣?除了同時製造比較多的汙染物之外,他同時也製造了比較多的電。生出比較多的電,賣給台電他又賺了一大筆錢。這一大筆錢,我們當初計算大概價值4億4這麼多。這個部份我們就依照空汙法,花蓮縣政府當時按照空汙法以及行政罰法,就罰了火力發電廠4億4。那我想在這個過程中,除了是各級環保機關戮力從公,不管在稽查處分,整個查察處分裡面奮勇從公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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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其實應該特別要強調其實應該不是律師,應該是法官。其實各級法院的法官在這個案子裡面,都有相當的助益。我舉例來講,雖然在原審的時候,其實花蓮和平火力發電廠認為說空汙的排放跟他取得的利益可能沒有什麼因果關係。可是事實上法官非常有貢獻,他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來參加這個訴訟,說明所謂的環評制度以及空氣汙染排放的關聯性。我想這個是一個非常跨時代的舉動,事實上處分是地方政府去做處分的,可是同時要求中央主管機關來說明通案的制度是如何運作,是有相當的貢獻。雖然在一審沒有接受這樣的看法,是把我們撤銷掉。可是經過上訴之後,上訴法院他是駁回的,而且他承認了超燒生煤跟實際上的得利是有因果關係。這個部分是因為他違反法令取得不法利益,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可以去剝奪不法利益(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也有跨時代的意義。甚至在更審,就是回到高等行政法院之後也有相當的貢獻,也就是法院認為說金額甚至不只,按照法院的算法的金額不只4.4億,甚至超過這個金額。可是當然處分他4.4億的這個部分也只能按照原來的金額來裁罰,所以事實上法院的介入讓這個社會對於環境的關懷層面更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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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跟大家特別分享,其實在法院訴訟進行的程序時,我的小孩在去年是小班,他從幼稚園帶回來一本書,這本書叫做停不了的艾爾。這個我一定要特別推薦給各位。停不了艾爾講的是氣候變遷,二氧化碳排放的故事。他講說這個世界蓄積了很多很多的排放物,包括燃燒生煤等等移動汙染物,他蓄積跑到了北極,跑到了北極,北極熊怎麼辦,北極熊原來生活的好好的,跟他的小孩過著快樂的生活。可是艾爾來了之後,慢慢的北極的冰山融化了,北極熊有點搖搖欲墜,甚至到最後北極熊的小孩不見了。
我想這是一個滿驚悚的繪本故事。其實在訴訟的過程中我也有把這個故事跟法官去分享,我不知道是不是也有發揮相當的作用。接下來我針對剛才我所提到的案件帶來的主要三個意義跟大家分享。
第一個意義是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從民國九十七年以來,各級法院對於各級行政機關對於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提出了很多爭辯的意見,也撤銷了很多的環評審查結論。其實部分是牽涉到整個制度的新革以及制度變更的問題,下午其實張譽尹律師跟蔡雅瀅律師,我想都會有非常深入的探討。另外像詹順貴律師未來如果進入環保署(詹順貴律師在2016年5月20日後擔任環保署副署長),對於環評制度也會有相關興革的方向。我想環評制度除了審查那個部分,其實重要的部分就是在環評的監督。我們姑且不論前面做的環評審查結論如何,重點是一定要確實執行環評審查最後所做的結論以及開發單位自己的承諾。如果他承諾都做不好,那前面環評審查的結論根本就是白做的。所以我想這個部分他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這個案子基本上是兩個指標性的案子,這個是其中之一,因為他違反環評審查的承諾因而獲利,而去追他的不法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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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有一個類似的例子,我也跟大家分享一下,這個例子是一個政府機關,政府機關也是要做環評的,而且也會有承諾。譬如說他承諾廢土量不會超過多少,結果他的廢土量居然超過2.2倍,超過的廢土量竟然又賣給了廠商,雖然講起來好像也是國庫得利,可是事實上他是違反環評承諾,那這個部分環保署也有加以裁罰,罰了一千多萬,也經過最高行政法院的維持,我想這個部分就是所謂的王子犯法跟庶民同罪,事實上法律並不會因為是政府機關就加以縱容,我想這個也是一個很有趣的案例。
那另外我們剛剛提到,第二個部分就是不法利得追繳的部分,,國內目前已經有五件法院支持的案子,其中有四件我有協助參與。目前這一件,和平火力發電廠這個案子,對方還在上訴、還在處理中,所以事實上目前還沒有確定。我想其實不法利得追繳案子他其實凸顯什麼樣的意義,其實重點不是所謂治亂世用重典還是說罰到開心,重點不是這樣。而是說不管是在國內或國外一直有一種講法,我們為什麼要去處罰?就是基於廠商是一個壞人,這是美國的一個大法官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1935))提出來的一個霍姆斯壞人的理論,意思就是一個理性的汙染者,他今天會造成汙染或是他會違反法律,完全是因為一個經濟理性考量的結果,所以要嚇阻他的犯罪行為,就必須要將他所有的得利剝奪,才有辦法真正去嚇阻這樣理性的壞人進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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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這樣的理念,事實上國內相關的法令也有這樣子的建制。在這樣的建制之下,我想也已經開花結果了。不過當然在其他領域上
由於一些制度上的原因,好像執行起來沒有這麼順暢,這麼成功,我想這個也是未來可以再努力的方向,那我想這個是關於第二個層面。
那另外我最想談的其實還是關於本案實質的問題,電廠今天雖然已經承諾他排放那麼多,但不得已因為能源供電等等的因素超量用煤,我們也不可能馬上說你不要燒生煤。可是你自己承諾說你今天燒的量是這麼多,當你超過了承諾的量的時候,那該怎麼辦?
我們反過來想,去年在巴黎協議簽訂的前後,其實國內我有找到幾個重要的新聞跟大家分享。第一個新聞是英國。英國在巴黎協議簽訂之前宣布了一個重要事項,他要在十年之內把所有的燃煤電廠關閉。這個部分當然有很多有利的結果與考量,這是國外的狀況。
那國內大家其實也知道去年在十月、十一月的時候,幾乎每天都有紫爆的狀況,PM2.5超量等等。所以那個時候,台中火力發電廠,二十七年以來第一次降載,第一次因為空氣汙染排放嚴重的原因而降載火力發電廠的能量。這是二十七年來第一次,也因此建立了SOP,未來如果在空氣汙染嚴重的狀況下,電廠是可以去做降載的。
第三個新聞是雲林縣通過了一個自治條例,說未來禁止再燃燒生煤跟石油焦。當然這個部份後來跟中央主管機關之間可能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最後這個自治條例並沒有發生效力。不過後來其實在台中市政府,台中市他也訂了一個禁止燃燒生煤以及石油焦的自治條例,他就是採取緩步減量的方式去達到環境的效果。我想事實上也相當卓著。
最後我想拿一句話來跟大家共同來分享,也就是我們的每一個念頭,跟我們的每一個行動都默默的影響地球的生命,同時也包含我們自己的。那我希望以這句話來與各位共享,謝謝各位。
主持人(高思齊):那我想針對剛剛的演說詢問的問題就是,我們知道其實行政機關都有行政罰法第18條的武器可以用,但是特別是環境的公害案件,其實通常都有不法利得的問題,但是我們看到實務上行政機關不一定會運用這個工具,不知道行政機關還有什麼樣的裁量標準去決定要不要去使用行政罰法第18條?
陳修君:確實是這樣,我想一個制度的推行,其實牽涉到一個機關的決心跟他執行的一些細節。像環保這一塊我個人就覺得相當成功。那食品安全那一塊,或者是目前刑法他整個都想推,就是說今天針對犯罪所得,全部都要去追討他的不法利得,當然這個部分我覺得很多執行層面必須好好去考量。那我舉個例子來講,其實我們還是必須思考不是我們去罰這個錢,或者是追這個不法利得,不是為了有趣或者是為了成就感,而是這個錢收過來以後可以做什麼事?就環保法令,我舉例來講,現在環境教育法通過之後,針對整個各級機關的行政罰緩百分之五要提撥給環境教育基金。
舉例來講,這個案子因為有這4億3的收入,大概就有兩千萬可以供作環境教育使用。其實不只是環境教育,現在很多環境法律已經把他歸進去了,就是說如果有這樣的罰鍰,或這不法利得的收入,他要取之於哪裡用之於哪裡。今天如果是因為水汙染,舉例來講,日月光最近也有一個案子判決。法院還認為說他如果因為汙染而取得一些積極的利益,也可以跟他追回來,追回來做什麼?不是放在國庫那邊沒有用,而是說去整治當地,如果他當時確實造成了一些汙染,造成了一些生態的影響,就可以拿這筆錢去復育環境。那我想不法利得真正的用意其實也是在這邊。
可是現在社會可能就關注在是不是罰很重、罰很大就夠了,就沒有去注意到相關的一些程序機制以及後續應用的機制,我想這個在未來各地機關都可以再注意、再加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