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午安,大家好,我是方元沂,很高興能被邀請來談談這次公司法修法後,我們社會企業所扮演的角色,那其實跟前面的這位講者比較大的差別在於,我們強調的是社會使命型公司的部分,也就是有別於CSR。
以CSR來說,我們可能提的主要就是公司負起對社會的責任,可是我們現在要談的是一種社會使命型的公司,他是一個具有social mission的Social Enterprise,把照顧社會、關懷社會變成公司的目的,變成公司他DNA,所以他方式是完全不一樣的,這樣的一個風潮其實在美國,在英國在各國都還滿盛行的,那我今天就跟各位朋友分享一下目前國外的狀況,以及我們台灣最近公司法修法,跟國際趨勢接軌的狀況是怎麼樣,因為法律可能比較讓人感到枯燥,我帶一點比較生動的產品給大家看,當然我跟這家公司毫無關聯,只是因為他的產品是一個共益公司,就是我們講的兼益公司他所製造的,我在台灣買的,但是他是加州的公司,就是以社會使命為主的一個公司形態,他的公司當然有幾個使命,他的使命就是他要照顧環境,所以他公司的獲利,他的營收,有1%是要回歸給保護地球有關的事項所以你看他產品的後面就有一個,可能大家不清楚,他說 1% for the plane,ok,就是百分之一的獲利他要保留給地球,這是一個保溫杯,就是保溫的,效果很好,但他其實比一般產品再貴的兩百塊,那為什麼想要買他?因為你會認同他的價值,認同他後面的一個心態,譬如說我們現在消費者,甚至公司除了追求一個好的產品之外,也追求是一個好的公司,那這是一種新的形態,新的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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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其實這是一個聯名杯他是專門做保溫瓶跟他聯名的,那他的下面可能大家看不到,他的下面就是說了一個,他的產品,他說是responsibly made in China ,加了一個有負責任在中國製的,代表是說他在製造過程中,他有去監督去監控,確定有代表保護他的勞工的權益,但是你可以說因為這個產品可能是從中國製造的,在運途的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碳排放量的問題,所以購買的時候你可以思考一下,他是不是符合一個消費者心中期待的產品,但是沒有裝飲料,等一下渴的時候再喝。
那這是一個產品,這類型的公司在美國滿盛行的,大家在2010年開始,從第一家設立馬里蘭之後,到現在已經有五千家,那做一個國際發展的趨勢來講,目前英國最新在12月6號的報告,對國會報告書中,他們建議英國也要將這類型的公司,納入立法,那除此之外呢,其實跟我們台灣有一點相像,就是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義大利,他也把這樣的公司在最近幾年立法了,所以這是一個滿新的趨勢,在談這個趨勢之前,我必須要回到社會的立法,因為這次的題目叫做「再談社會企業立法」。
其實社會企業這幾年面臨到幾個問題,這問題大概也不是台灣,各國都遇到這樣的問題。第一個原因就是關於定義的問題,到底什麼是社會企業?我們講說social enterprise,社會企業,那大家在談社會企業定義的時候,先留心一下,台灣用社會企業用法不太一樣,因為台灣在公司上面沒有限制,所以很多公司你就可以自己是社會企業,你成立這家公司,你就說我叫社會企業,你就叫他社會企業,可是他真的是社會企業嗎?其實不一定,因為我們目前法令這邊的問題,所以我們一般熟知的社會企業是,在理論上、學理上是國外的社會企業,所以我們現在用他來稱為社會使命型的企業,這種企業大概在定義上很大的困難就是,歐陸跟美國之間都是不同的定義,在歐陸採取是比較狹義的定義,他認為是傾向非營利為主的社會組織,然後他具有一種崇高的社會使命的價值,那是比較狹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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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美國的話方式就比較多,比較多元,他認為社會企業應該是一個廣面的,可以從我們剛剛提到的最狹義的,非營利的,純粹以公司是以照顧特定社會目的為主的組織達到以獲利為主,兼顧社會責任的公司,所以他是一個光譜,所以性質上是不一樣。
在定義上,大概我們在談社會企業立法,可能就會遇到第一個問題,我們要怎麼樣定義他?其實我們的鄰近國家,韓國之前訂了一個法,他的社會企業的專法,結果表現不是很好,因為定義反而限縮了社會企業的多元發展。所以這是在專法上可能如果要訂一個關於社會企業本身的立法會遇到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就是分配的問題,如果要給社會企業立法,就涉及到政府是不是要補助?補助的標準為何?這塊就變成distribution分配的問題,再加上我們本身,我們目前在做社會企業這一塊,國內的這種社會組織,其實很多,包括營利跟非營利,財團法人跟社團法人,所以如果要以在台灣做一個社會企業修法,本身就會面臨到一個很複雜的考量,也就是短期之間可能很難達成這個任務。
在這個時候,大概我想要提的就是,既然整體做一個社會企業的修法是有困難的,其實有另一個途徑就是,我們可以去考量是一種比較引進國外的,比較有彈性的,然後可以同時兼顧到社會企業,想要達成的社會目的跟營利的公司形態,這就是我們這一次在公司法修法會引進一個叫做兼益公司,那這個兼益的名稱來源是因為兼有其他公益,那名稱其實我想,這次修法我們特別是希望大家都參與,所以名稱倒不是重點,重點是說他後面代表的意涵,那後面代表的意涵就是說,我今天公司除了獲利之外,還有另一個目的,就是照顧社會的目的,所以他是兩個雙重目的的性質,第一個要獲利,第二個是社會目的,或者說你第一個社會目的,第二個是獲利,這兩種去做一個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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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社會的目的是什麼呢?其實在以美國法的方式來說是非常彈性的,就是說你的目的基本上由公司自己決定,所以可以以照顧環境為主,也可以照顧當地農產發展的,也可以是照顧勞工的,也可以是照顧所謂的可能殘障的,老人的弱勢團體,長照的部分,所以他基本上是一種組織,也就是透過公司法,提供一個組織,所以他是一個組織的立法,而不是涉及到政府補助的這種作用法,在這種狀況下就可以避免到資源分配的問題,避免到政府補助的問題,反而他是一種透過民間的力量,透過一種資本的力量,結合公司在資源分配上能夠比較有效運用的專長能力,但是呢,我們把他傳統以來,以營利為目的的這一塊,以賺錢為目的的這一塊去跟照顧社會使命做為結合,所以這是大概我們會先提到這個部分。
第二個部分就是我們看到大概以美國法的角度來看,或者現在的英國想要提的專法來看,這個法他還有一個特色就是責任的部分,這個責任談的就是公司,經營公司的人,叫做公司負責人,一般來說公司負責人責任就是賺錢,替公司股東賺取最大的利益,這個大概是從我們自己本身公司法裡面的第一條,目前定義上就是以營利為目的社團法人,這是法律用的,那講白話一點就是以賺錢為最大目的。
這樣的一個組織,在這種狀況下就會限縮了我們剛才提到的這樣的發展,因為如果今天公司的負責人他沒有這樣做,他把公司獲利百分之一,百分之二保留給比如說要環保要愛護地球,這個時候他可能就會面臨到了其他股東的挑戰,因為我們公司法的二十三條裡面有規範了我們目前公司負責人他的義務,他的義務就是要對公司負有忠誠,或者是輔助的義務。這樣義務就會變成說,如果他沒有幫公司的股東獲取最大利益,而把一部分盈餘保留給其他的非獲利部分的狀況下,他可能就會構成二十三條的違反,所以這個部分大概就是我們這次修法也必須要鬆綁的部分。這就跟目前的國際潮流是相同的,國際間的標準都有提到說,在責任上,公司負責人的責任,不是只有對於股東而已,還要考量到其他的利害團體,其他目的,比如說對環境,對於社會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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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第三個特徵就是我們看到美國法制,或者是義大利也提到必須要有揭露,揭露當然是扮演一個很大的關鍵,這家公司到底有沒有在做他說的社會使命?必須透過揭露的方式來達成,那如何透過揭露方式達成呢?
基本上會要求這一類的公司要出具「公益報告書」,「公益報告書」的嚴謹程度,美國各州也不一樣,各國也有不同的政策上的取捨,可能會因為這個社會企業的規模,大型的可能他的能力比較夠,有辦法做到比較詳細或者比較精緻的報告,但是如果是一個剛起步的小型社會企業,大概他就沒有辦法做到,所以標準會有點不一樣,但是不論標準為何,基本上就是要做,別人才有辦法了解公司到底有沒有做到他所說的社會使命,他是不是有盡到他所要做到的部分,所以這部分就是所謂的公益報告書。
我們目前比較各國會看到上述三種社會企業或是兼益公司的特徵,那這樣的公司的好處是什麼?其實我們在這次在修法研究的過程中,調查了很多各國的需求跟發展,譬如說英國在十二月六號他提到一個最新的原因,他為什麼要推動這樣的立法,有兩個原因,一個原因他認為必須讓這類型的公司取得法律上的地位,使他的組織在法律上能獲得保障。第二個就是提供一個新的資金投資管道,也就是說他希望能夠藉由新形態的公司,不僅讓現有的社經制度能夠照顧這些社會弱勢,還希望能夠創造一個新的經濟,創造一個新的產業,這個產業大概就是以社會照顧等目標作為社會目的,然後結合一些以獲利為主為目的的人,這時候就會有一些投資人,他希望投資到這樣的企業裡面,從剛剛那個產品,我們可以發現這樣的公司,如果好好的發展,是可以做到跨國影響力的,對不對?剛剛介紹的這一家公司,他目前有兩千名員工,那大概很多國家都可以看到他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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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我們講的兼益目的,或者是以公司法馬上保護他這樣的公司,有些公司就國外法律而言有在做,譬如說大家比較熟知的,像Ben & Jerry's,做冰淇淋的,或者是BURT'S BEES,對不對?這個護唇膏,那台灣叫做小蜜蜂爺爺,對不對?這一類的產品,或者Ben & Jerry's,他們大概,他們的性質是在公司上有一個目的,要善盡社會目的,可是他本質上跟我剛剛提到的社會使命型企業,完全公司在設立的時候,就把社會目的作為公司設立的主要目的,是有差異性的,那為什麼我們希望能夠加入一種新形態的這一種在公司法社會保護這類型的公司?這個在原因就是說,如果今天經濟狀況不好,或者大環境受到影響的時候,本來這些公司他們主張的社會保障,或者社會責任,跟他的獲利產生正面衝擊的時候,他必須要做取捨。ok,好,所以不論是Ben & Jerry's,還是我剛才提到的BURT'S BEES,這一些公司,他們希望有這種公司形態的社會企業,他們會考慮轉向那種企業,因為當你面臨到一個經濟上的一個瓶頸,或者是金融風暴的時候,顯然就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公司到底還要繼續去持續他的社會責任嗎?那如果今天是把社會責任寫入公司章程,作為這個公司設立的目的時,這個時候他就可以去堅持,去持續的去推動這樣一個社會使命,所以這個大概就是法制上有需要。需要去做改變的原因。
我們剛剛基本上給大家了解介紹之後,接下來會提到社會使命型企業的基本概念的,各國企業公司的立法,還有美國目前共益公司修法重點的介紹,比較特別的是,美國有關共益公司的修法內容上,我們會發現其實美國各州他的規範有很大的差異,比如說規範比較嚴的,跟規劃比較寬鬆的德拉瓦州都不同,這個部分就可以考慮說我們本身在台灣如果引進這樣的法律制度上,我們要朝哪個方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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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的三個架構是必須要存在的,一個就是我們講的公司的目的必須要放寬,除營利之外,讓他去做其他的,第二個就是我們公司在負責人的責任上,讓他能夠可以不只對股東最大利益負責,可以去選擇他想要做的社會目的,然後透過公司章程裡面,保障他這樣的一個做法。第三個大概就是我們講的公益報告書這個部分,美國就有很多不同的做法,有一些州認為說,公益報告書除了要有報告之外,還要有公益董事,對不對?去確定他,甚至要經過第三方的認證,但是有些州並沒有這樣要求,就是說我們在這次修法的時候,我們可以考量到台灣是比較適合哪一個類型的,因為台灣的社會企業現在的發展滿初期的,所以我們不希望在法律上過度的嚴格,我們希望走的是一個低密度的法律的規範方式,也就是說我們基本架構都有,至於公司他本身如果願意做更多,那他可以朝向一個更高的目標去做,他透過揭露也告訴大家,告訴所有利害關係人說,你看,我們做的更多,那法治上是組織法,提供一個平台,提供一個公司能夠讓大家知道他做什麼。
這個是我們大概目前想要發展的方向,那這個時候就可以搭配他的政策,譬如說政府各部門,他可能想要特別發展哪一塊,這個部分就變成是其他部門透過政策的來推動。就目前我們本身推的公司型的社會企業的立法,其實並沒有涉及到政府補助的部分,談到的很簡單的就是,我們希望有這類型型態的公司,能夠在台灣產生,然後可以對於社會,甚至國際間發揮影響力,可以兼顧資本獲利與兼顧社會使命的達成。
這個部分,我們希望社會對於這類型的公司,要鼓勵他們,不是只是要賺錢,我們希望他是一個好的事業,他希望以做好事為主的事業,而且把這樣的使命成為他公司存在的目的,那這樣的狀況下,就會跟我們一般講企業的社會責任不大相同,其實他最後會發展成兩個截然不同的結果,就是所謂的企業文化,這樣的狀況之下,試想,如果現在台灣的企業都是以社會為目的狀況下,那他對於社會資源的分配上,因為公司本身在資本色彩的保障下,他得到很大的好處,透過這樣新的制度,我們希望他把這樣好處回饋給社會,透過這種公司形態,社會的使命型公司,他在享受資本制度下的獲利的時,讓全民也能充分的分享這樣的模式,以上是我的分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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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高思齊):我們非常謝謝方教授爲我們做的詳細的說明,那我想從一個NGO的角度來看,如何兼顧我們的社會使命,然後又不會餓到肚子是很實際的一個問題,那募款對我們來說是一個方案,成立公司營利也是一個方式,所以我想請教一下方教授,如果NGO想要永續經營的話,如何從這次兼益公司的修法來得到一些助益?
方元沂:好,這部分大概是有兩個面向,第一個面向就是NGO他本身可以考量說,是不是要轉入成這類型的公司,他在我們法制上會修法,可以讓他們有一個轉換的機制,那第二個方式其實他很有趣,我們講是一種生態系統。比如說我們這一類型的兼益公司好了,他既然有社會目的,他社會目的通常就是要回饋社會,那我們看到的,像我剛剛那個產品,他的目的就是他把他的獲利的百分之一捐給基金會,捐給保護地球的基金會,也就是說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這些公司他會把他們獲利的一部份捐給NGO,所以這會是一種良性的互動,一種是NGO本身他想要成為兼益型公司,第二種就是兼益型的獲利回饋給NGO,所以會形成一個很有趣的生態系統,然後讓這樣的一個好的事情,好的公司成為一個我們社會的主流。
主持人:是,那我另外一個想要請教一個比較可能原則、原理的問題,就是我們都說公司法第一條是說,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我比較好奇的是,這個營利有沒有更寬闊,更寬廣的解釋方法,譬如說不是只是單純解釋成賺錢,他可能是環境謀福利,是不是也可以算是營利的解釋範圍之內。
方元沂:好,這個部分就大概就還滿有趣的,因為有人會說,其實公司照顧環境,照顧員工就是一種形象,這是最好的一種,我們講說是一種廣告,或者是一種宣傳,那所以在做這件事情的本身,其實也是在促進公司的一種獲利營利,對不對?但是這個本質上,因為他畢竟還是一種廣告效益的狀況,那這樣的狀況就跟我們實際上提到的,能夠完全就是照顧社會,會有這個落差,那特別是說當今天公司賺了錢,擴張營業的時候,那難免就會遇到一些人的,譬如說股東的挑戰,那因為條文本身他只有講營利,那這個部分就會變成說,股東或者是一些人會認為說,你既然你有營利為主,那我就要提告你,那這個時候第一個先不論公司他是不是勝訴、告贏,光是他去接觸這些我們講的法律上的訴訟,就會造成他成本跟負擔,所以這個部分如果能夠做一個修改的話,大概就是可以解除公司這一方面的疑慮,還有法律上的成本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