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原住民與氣候變遷人權」線上研討會】(全6集)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2023-12-2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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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與人權國際研討會紀實

在增溫趨勢加速的情境下,更積極的調適,將是不得不的選擇。解方在於具有氣候韌性的發展觀,需要不同(文化)價值觀、世界觀和知識,包含科學知識、原住民知識和地方知識。

為此,在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委託下,本會期望透過線上活動,邀請幾位國內外重要領域專家、學者共同討論,藉此引導、開啟對話交流;也邀請各方朋友,踴躍提出相關意見,豐富原住民、自然解方與氣候人權的內涵。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主任秘書張文興於致詞時表示,氣候變遷對脆弱族群、社會系統都帶來巨大的挑戰,行政院2022年5月通過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納入氣候變遷與人權專章,象徵台灣於此議題之重視與行動。

2023年2月《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廣泛納入與原住民族、自然碳匯有關條文,包含:協助原住民族穩定轉型(第3條);兼顧原住民族權益、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之自然碳匯、相關權益共享(第5條);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及原住民族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等(第17條)等制定,原住民於氣候人權議題的關鍵位置漸漸受到重視。未來,氣候變遷署將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及十二項關鍵戰略,從減緩、調適與公正轉型等面向持續關注氣候人權議題。

本次2023「原住民與氣候變遷人權」線上研討會共邀請六位國內外專家、學者參與,首位講者,美國奧勒岡州立大學漁業、野生動物和保育科學系助理教授Dr Samantha Chisholm Hatfield以「在不斷變化的世界中利用傳統知識」為題進行演講,認為傳統生態知識(Traditional Ecological Knowledge, TEK)是用來評估和協助應對氣候變遷影響的眾多工具之一,以重視和評估自然的方式展示部落觀點,促進環境永續且具有操作性。

Samantha強調結合本土和西方(現代)科學來解決環境與氣候問題,至關重要,將TEK納入現代氣候治理與保育工作中,可以將原住民族長期持有的知識體系,納入當前的決策過程,提供經過時間考驗的策略來永續的評估和管理資源。

演講當中,Samantha也分享了其所撰寫之《部落氣候調適指南》(Tribal Climate Adaptation Guidebook)建議部落氣候行動可從認識調適、回顧TEK開始,從將部落調適努力置於中心、識別問題並蒐集訊息、評估脆弱度、擬訂計畫,以及執行和監測行動等五大步驟切入;並以西萊茲印第安族(Siletz Indians)傳統文化經常捕獵的鮭魚、黃金蟹(Dungeness crab)族群數量變化為例,說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管理與氣候環境監測的意義。

馬來西亞特木安族(Temuan)的環境藝術與行動家Shaq Koyok則以「原住民文化、傳統知識與保育」為題分享,認為雖然馬國原住民(Orang Asal)的傳統領域與土地權利得到諸如1954年通過之馬國《原住民法》(Aboriginal Peoples Act)等普通法承認,但在許多地方,例如砂拉越和沙巴(Sarawak & Sabah)地區,仍優先進行大規模資源開採和經濟農園,並未一致性的執行且顧及原住民族處境。

以馬來西亞西部的雪蘭莪州特木安族傳統領域為例,早於1927年起便成立瓜拉冷岳北森林保護區(Kuala Langat North Forest Reserve, KLNFR)面積廣達7,246公頃,但不斷開發縮編至957公頃。2020年2月雪蘭莪州林務局甚至公告要取消940公頃保護區,嚴重威脅特木安族生存、破壞泥炭沼澤森林,以及釋放550萬噸大量的碳。而在當地社群環境與氣候正義運動下,2021年底州政府終於放棄開發計畫,並承諾其中40多公頃土地歸於Busut Baru原住民村莊,作為1933年強迫遷離的補償。

Shaq Koyok指出,馬國政府嚴重違反《聯合國原住民宣言》(UNDRIP)中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原則,讓地方原住民族群體面對氣候與環境變遷處境更為不利;為了讓更多族人、民眾認識此議題,在親身經歷過城市開發衝擊後,Shaq積極投入現代藝術創作,成功爭取到媒體關注,以另外一種方式投入原住民氣候行動。

在國外講者經驗分享之後,緊接著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發起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 Iyun Pacidal)以「人權、氣候變遷與原住民」為題,闡述國內原住民族權利觀點,強調沒有原住民族正義,就沒有氣候正義。

她認為現行法規缺乏實質作用,能源政策變相成為掠奪土地的手段;氣候措施實際上規避與部落協商,傳統領域森林的碳權收益沒有分享給原住民族部落;碳經濟就是資本主義的新型式,現行氣候政策脫離不了財團與資本主義,原住民族土地、生活價值被資本主義制約化,持續企圖量化原住民族不可交易的價值。

為此,高潞建議為兼顧原民權益與氣候的未來,政府應發行沒有到期日的永續債券(perpetual bond),持續支付債息予原住民推動氣候行動,換取傳統領域碳匯管理之權利,以成立原住民族因應氣候變遷基金實現。此外,尊重原住民族生態智慧,為對抗氣候變遷關鍵;淨零政策與措施應諮詢原住民族;成立原住民族氣候變遷工作會報;氣候變遷委員會應有至少30%席次為原住民族等訴求,也希望政府重視。

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教授官大偉,進一步以「氣候變遷、原住民知識與災害管理」為題,以原住民知識對於氣候變遷下之災害管理的助益為例,探討如何結合原住民知識於災害管理循環架構,並提出在災害管理循環中:災難準備、緊急應變、恢復、減災措施等各階段原住民知識可以發揮貢獻的例子。

災難準備階段,原住民知識體系可提供許多有用的環境變遷訊息,以泰雅族地名類型為例,包含(1)直接對災害現象的描述,像是Hnway(水沖過的地方)、Qonaw(發生過土石流的地方)、Knawran(因洪水而荒廢之地);(2)直接指涉該地之地形、水文、土壤的名稱,像是Rahaw(河階地)、Hagay(碎石);或是(3)不直接指出地形的特性,但透過故事或擬人的特徵,說明土地利用的規範等方式,像是Mshawhway(好脾氣的地)、Mmbka(壞脾氣的地),可做為防備災與調適計畫擬定參考。

緊急應變階段,部落以家族為單位組織,可進行勘查環境災害狀況、清點部落中實際人口、對外說明物資需求,以及各家戶集中分配食物等工作,補強現代鄉鎮公所行政單位的職能,這在2004年艾莉風災山區道路崩塌交通中斷五天期間,新竹泰雅族鎮西堡部落就有很好的操作經驗。

恢復階段,以崩塌地整治為例,除了傳統工程護坡方法外,泰雅族也有使用赤楊木或其他速生樹種穩固坡地的傳統知識與做法,效果不輸給政府工程,且透過部落運作可更緊密強化利害關係人參與;減災措施階段,泰雅農耕邏輯,對土地利用的觀念也可納入土地使用分區與用地重新編訂參考,例如2019年新竹鎮西堡特定區域計劃政府與部落的協同討論的成果。

官教授提醒,於原住民與氣候變遷人權議題上,從消極面來看,必須避免因為文化偏見或權力關係的不對等,而造成特定人群在因應氣候變遷的過程中被排除或犧牲;從積極面來看,透過跨文化的合作,可以提升人類社會面對日益複雜之環境問題的能力,這是也是原住民族可以有的氣候角色。

針對近期備受關注的自然解方議題,東海大學生命科學系終身特聘教授兼研發長林惠真,「以自然為本的氣候解方與行動」為題進行演講,引用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定義:自然解方是通過永續管理、修復各種生態系統(包括自然和人為改變的生態系統),以有效調適、應對社會面臨的挑戰。這些挑戰包括減緩和適應環境劣化、生物多樣性喪失、防減災、確保水資源和促進人類健康與社會經濟的永續發展。而生態系統服務的多樣性是自然解方的基礎。

林教授強調,儘管大自然具有強大的碳吸存能力,但如果不能從源頭降低對化石燃料的開發與依賴,自然解方不能減緩氣候暖化的速度,也不能作為減少碳排放的替代選項。國內有幾種對於自然解方的混淆概念,應注意並釐清,包含(1)仿效自然的方式被誤解為自然解方;(2)利用太陽能、風能和潮汐能等綠色能源;(3)將生態相關的名詞誤解為自然解方,例如生態檢核;(4)貌似對自然友善的措施,但是用錯的方式或在錯的地點;(5)單純的保育,而非解決社會問題等。

關於自然解方與原住民族,林教授認為,生物多樣性公約(CBD)新目標:2030年前要保護這個地球上30%的土地跟海洋,此政策在涉及原住民土地時更應謹慎,因為原住民地區通常是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地方,也存在著傳統領域、文化與族群發展競合問題,不能因為保育而不去考慮到原住民族存在的事實。

此外,自然解方不是萬靈丹,化石燃料使用是問題根源,只種樹不考慮減少化石燃料使用是不現實的,也要思辨自然、生態解方與漂綠間的差別。當企業保護自身利益時,往往通過資助科學研究,塑造媒體報導和影響公眾認知來塑造政策,而當自然、生態解方被工具化,與碳抵消相連結時,是否會產生富人更富、權力更集中,而氣候變遷的苦果,由大家共同承擔的不利影響呢?值得大家仔細想想。

論壇最後,國立中興大學生物產業管理研究所助理教授陳德容,帶來「淨零轉型、土地利用與氣候正義:漁電共生政策下的鄉村與產業」演講,指出國際氣候行動和臺灣能源轉型政策時,被影響者往往是鄉村土地和相關生產活動。

相對於過去垂直開發的能源開發形式(如煤炭、石油的開採),再生能源的生產與開發,如生質能、太陽光電等,需要大面積土地,對於土地資源稀缺的臺灣而言,相對經濟活動薄弱且土地價格低廉的鄉村首當其衝,急需針對土地使用提出整體的規劃—包含需求總量、開發模式以及配套需求等,並進一步檢視其對於在地的環境、產業及社會所產生的影響。

以「漁電共生」為例,大致可從環境、社會、產業與制度層面來看。環境層面上,漁電共生之相關規定、以及之後所研擬的環社檢核規定,將漁案場開發導向了屋頂型光電、2MW以下之案場開發,原粗放型土池養殖池具有的溼地功能,在此操作下則有破碎化的傾向。

在社會層面,光電業者帶著大量資本湧入沿海鄉村,造成魚塭價格飆漲,對企圖從事養殖漁業的青年形成更高的返鄉門檻,同時也對原本從事養殖卻無魚塭的佃農,形成了排擠效果。
在產業層面,漁電共生政策雖強調「農漁為本」,但在時間壓力與成本考量下,往往難以細緻的考量養殖作物需求來進行案場規畫。因此,多數漁電共生案場仍以光電獲利需求來考量案場設計,原本政府所期待的產業升級,在養殖專業未能主導漁電共生的情形下,未必能如願發生。

在制度層面上,漁電共生始終缺乏足夠的公共參與。從臺南七股對漁電共生的抗爭可知,環境僅為部分原因,更多引發爭議的是始自對個別漁民生計、產業發展以及社會關係的影響。缺乏足夠的溝通與參與機制,導致漁民意見僅能透過陳抗方式表達其訴求。即便2020年經濟部宣布將環社檢核機制入法,此過程中漁民端始終缺乏足夠的代言人與政府、環團溝通,導致其社會面與產業面的困境,仍難以解決。

漁電共生案例顯示了能源轉型是一個涉及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多個層面的複雜議題,同時亦突顯了長期以來城與鄉、農業與工業間資源分配不公的狀態。而台灣鄉村的未來,可以從思考如何解決鄉村土地、產業、生產者剝削;環境友善經營者之社會排除、去小農化;鄉村文化與產業單一化趨勢等問題著手,確保由「農漁產業」主導的多功能土地使用,才能使鄉村因能源轉型獲得正向的長期發展。

更多訊息請見2023「原住民與氣候變遷人權」線上研討會網頁:http://www.eqpf.org/cchr202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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