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發展目標的進程與詮釋-Marie-Claire

Marie-Claire
2016-01-14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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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者介紹

Marie-Claire Cordonier Segger教授是國際知名的永續發展法專家,世界未來委員會委員、同時也是加拿大麥基爾大學(McGill University)國際永續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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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介紹

從1987年布蘭特倫夫人(Gro Harlem Brundtland)在聯合國向全世界提出「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概念以來,現在這四個字已經成為人類的目標跟希望。
但是在歷經將近30年的演變,今天我們要如何理解永續的發展?遠從加拿大來訪的Prof. Marie-Claire Cordonier Segger從「什麼是永續發展?」為出發,導出永續發展的七個關鍵原則,希望藉此能勾勒出更具體的永續輪廓。最後向台灣的觀眾朋友呼籲,我們的未來岌岌可危,而我們每個人都可以幫得上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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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

大家好,很榮幸也很高興,今天能跟大家聊一個對我個人來說很重要的話題,『永續發展與公司治理』。我是一位國際律師,工作業務需要跟各政府與法院交涉。但多年來,我很榮幸能跟許多對永續發展有所貢獻的國際與國內企業合作。今天,感謝台灣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的盛情邀約,讓我有機會跟台灣朋友介紹永續發展的概念、我們對它的承諾和從政策與制度發展角度出發的永續發展與公司治理之間的關係。

當我們想到永續發展時,不是單純指努力去完成一個模糊的概念。剛開始時,就國際層面來說,情況的確如此,大家對永續發展的概念其實並不那麼清楚。1987年,當布蘭特倫夫人(Gro Harlem Brundtland) 提出永續發展的概念時,她談到的概念是在不危及後代子孫的目標與需求的情況下,滿足當前世代需求的發展。這個定義在我們談到發展時,雖然有助於帶出把未來納入考量以及我們的過去是否真的可以被永續保存下來等議題,但國際社會還是花了一些時間才完全了解這個概念。1992年,里約地區地球高峰會(Earth Summit),當時與會的160國簽署了數份協議與宣言並在國際共識建立的期間,簽署國增加到近190國。簽署國對『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的永續發展原則和一些有助於處理當時迫切需要解決的環境與經濟和社會問題的協議達成共識,這些問題包括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喪失或退化、土地與土壤退化和沙漠化等,在1992已經很嚴重,但現在仍很嚴重的問題。當時各國政府達成的共識以及後來國際社會一直努力要理解、定義與執行的是,努力創造能反應與整合社會與環境優先性並結合發展的社會、環境與經濟層面的經濟發展的永續發展。我們不再接受無法確實將環境因素納入考量,也無法確保長期經濟生存力的整個過程是否足夠,卻只注重發展過程中的「人」層面的作法。同樣地,我們也不可能再倡導從經濟與人權觀點來看,不能永續保存的生態政策或倡導會導致環境退化以及對人類有所傷害的經濟成長模式。這就是永續發展的前提與承諾。 

至於公司治理以及全球的整體管理,就不若一般認知中的那麼簡單。我們花了很多時間與心力去了解如何創造出將環境與人權做最佳考量的經濟成長方式,並加以實際推行。因此現今仍然有很多國家政府表示難以理解永續性概念,也就令人感到不意外了。 

對於身為一位有18本永續發展相關著作,其中幾本還是國際法教科書學者的我來說,這也是既特別又困難的發展概念,因為發展會因地區、因國家、因社會、因特定資源而異。要發展一座森林所必要的標準與科學,絕對與發展漁業或永續分享與發展河流完全不同。所以為什麼標準要一樣?標準當然是不一樣的。事實上,我們真正需要的,也是過去30年來國際社會一直在努力發展的,是一個針對產業與自然資源、國家或地區並符合當前世代與未來世代解決需要的永續發展概念。但這並不代表永續發展沒有所謂的通用概念,其實還是有的。 

目前我除了擔任智利大學法律教授一職外,也寫書並擔任國際永續發展法律中心(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aw, CISDL)的主任。這個法律中心在加拿大蒙特婁、麥基爾大學法律系以及劍橋都有辦公室,我駐守聖地牙哥辦公室。另外我也是致力於定義永續發展國際法的國際法協會的國際專家委員會成員。過去10年來,1992-2002年,我們已經根據永續發展現有的法規,包括協議與國際案例,導出7個永續發展的關鍵原則並在2002永續發展世界高峰會之前,取得來自許多、許多國家的專家們的認可與同意。這7個原則也在之後的世界高峰會中介紹給會員國。 

這些原則有助於認識接下來10年,2002-2012的全球政策制定、決策制定流程。在Rio + 20,我們達成了未來宣言以及制定一系列對共同永續發展目標所需要的共識,是包括聯合國與超過190個參與國的國際社會要一起努力實現的目標。 

永續發展國際法的7個原則,有助於告知下一個人類發展階段的各國與各公司的決策制定。這些原則共7個,不分大小或重要性,也不代表原則清單上只有這7個原則,隨著時間的演進,我們隨時可能找出其他原則並加以採用。但每一個原則在公司治理上都有其重要的用法。 

第一個原則,應該是最重要的其中一個,我個人也做了很多相關學術研究的原則,那就是 - 整合原則。我認為,當一項經濟發展計畫被慎重看待,而且也已經有高度完整性的情況下,這個原則的用法就很清楚也很確定,因為這時必須把整合計畫中的環境層面納入考量。光是強調這項計畫、這家公司或這項發展可以帶來多少經濟成長與益處已經不夠。我們必須要能證實這個發展會整合環境和人的因素,確保對永續發展的3大要素有益以及確保這3大要素都獲得公平處理才足夠。 

那在實際推行上,又代表甚麼意思呢?它其實代表著很重要的結果。從一個數年前發生的案例中,我們可以更清楚的看到這些結果。這個案例就是 『萊茵河鐵路』。萊茵河鐵路是根據協議被重新啟用,它是在停用多年後,又被重新啟用的一條鐵路。這條鐵路開始於某國但會行經另一國領土。這是一項被重新啟用,能創造全新運輸連接而且受到兩國協議保護的經濟發展計畫。現在,想當然爾,鐵路的重新啟用必定會對環境造成衝擊。鐵路沿線有很多地方都已經被規劃成自然保護區,而這些保護區會因為鐵路的重新啟用遭到破壞或改變,或有些地方必須架設隧道或搭橋,以確保環境不遭到破壞。一般來說,這樣的處理方法是不會有問題的。但造成兩國尋求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庭協助的問題,在於他們不了解該由誰來負擔環境衝擊評估、緩解措施與保護措施的費用。這些伴隨經濟發展而來的環境保護費用要落在鐵路行經的國家:費用要算在經濟計畫的費用之外,還是必須全部整合成為計畫的一部份?可是除非這些費用問題能獲得解決,否則這項計畫根本就無法推行。

仲裁法庭的法官做出的結論是:基於整合原則,經濟發展計畫必須將讓這項計畫得以永續的環境保護費用納入考量並加以處理。這些負擔不能由鐵路行經國與住在該國的被害人負擔。這些費用必須被納入計畫的環境、經濟與社會發展並成為計畫必須負擔的費用。這就是整合原則最清楚的解釋。從此不能在罔顧環境、社會與人權因素的情況下,逕自進行經濟發展計畫,這個發展計畫一定要進行必要整合。 

這與重新啟用這條鐵路的公司業務息息相關,但其實也與任何公司從事任何活動的業務相關。這一點也與國際專家委員會和國際社會達成共識的第二個原則有密切關聯。第二個原則就是自然資源永續保存的原則。 

身為國際律師,我們工作的主要內容都集中在越境資源。與他人分享河流或水源、分享漁業或海洋資源或分享森林或其他資源時,如何使用該資源,讓它能被永續利用下來,不造成劣化和剝奪資源未來的選擇性,以及後代使用這些資源的人的權利,也不危害到其他各種必須仰賴該資源的物種,才是真正的關鍵問題。這也是過去決策制定人面臨的問題,這裡所指的不單是一般企業,還包括各個國家都試圖找出解決方法,一個代表自然資源可以永續保存的神奇配方。但之後大家也都發現,其實任何有認真看待這件事的人,都應該想得到,根本沒有所謂的神奇配方。所有永續使用森林的規範、標準、規定以及指導方針,會因特定的森林、森林所在地、是熱帶森林、寒帶森林或溫帶森林、或是位在海邊或平原、森林內是否有樹齡超過千年的樹而不同。要怎麼使用才能讓資源永續下去?該怎麼做才能讓這個自然資源繼續運作,並保持它的完整的生存性,完全根據森林的生長速度、木材的用途、可以利用森林製造出哪些產品以及居住在森林內的人等因素而定。這是一個必須根據特定情況、特定資源以及特定文化做出的決策。而這一切完全不似我們想的那麼複雜,只需要做仔細的考量,但也必須了解一定要有讓該資源能永續使用的承諾。 

從這裡開始延伸,經濟的每個環節都有許多可供使用的程序與工具,每一種資源,不論是土壤、農業、水資源以及其他該發展依賴的產業的開發都有適用的。還有森林、漁業或其他資源。所以,各國、各民族以及各管轄區,共享的自然資源原則的使用方式,必須是讓資源可以被永續使用的,這也是永續發展法律的第二項重要原則。

第三個原則是保護原則,之所有這個原則,是因為體認到在永續發展案例中,我們無法每次都完全掌握科學的確定性。我們不可能永遠保證自己能完全掌握每個計畫在環境保護、人權層面甚至是經濟生存力上的負擔。因此,永續發展的國際法就有了保護原則,某些人將它稱之為預防性原則,利用它來幫助我們處理各種科學不確定性。 

預防性原則,跟整合原則一樣,可以確定負擔並讓即將推行的經濟計畫或政策,能將我們無法100%確定會出現的科學傷害和相關費用都納入考量。我們不可能每次都能確定自認為可行的計畫,在實際推行後,會跟我們預期的一樣。所以用預防措施的意義在於,如果出現可能會造成損害的科學不確定性,那麼證明該提議的發展是安全無虞的,負擔就不會落在被害者或該計畫發生所在國身上。這個擔必須由該計畫的支持者承擔。我在工作上碰過最明顯的預防原則的表現是國際法院做出的判決。 

這個案例是關於是否應該將紙漿廠蓋在河流上。該河流的流域擴及兩國領土,經過仔細的環境衝擊評估後,相關費用由投資方與世界銀行負擔。由於紙漿廠建造地國家,決定把工廠蓋在河流交界處,即河流離開該國進入他國領土的地方,於是兩國找上國際法院尋求終止這項計畫的辦法。河流的另一邊有重要的觀光發展,兩國都擔心已經做好的科學研究不夠,紙漿廠的味道、汙染以及化學物質會汙染河流。情況其實不像我們講得那麼簡單。蓋紙漿廠的公司宣稱自己蓋的紙漿廠可以永續發展,他們現在直接把原木出口到其他國家,沒在國內製成紙張,也因為這樣的作法,還對他們造成麻煩,因為很多可以在當地處理的廢棄物都被送到國外處理,損失了在地人的工作與就業的社會福利。 

國際法庭的法官仔細聽取了所有陳述。而蓋紙漿廠的國家也強調已經做很多環境衝擊評估,對環境造成的損害以及污染真的很小。根據各種科學證據,不會有什麼問題。不過最後的判決,很清楚採用預防原則。根據這個案例,要蓋紙漿廠的國家宣稱不會造成任何衝擊,但是,萬一出現了不確定性,就必須由宣稱沒有衝擊的那方來證明自己提出的科學證據的正確性,的確不會對環境造成衝擊。若之後的確造成了之前沒有被發現的損害,而對方國擔心的汙染也發生了,那麼就必須由宣稱沒問題的那方拆掉紙漿廠。這就是決策制定上不同的地方。 

其他4個有助於國際法永續發展的原則不僅有程序性質更具有重要的程序層面。我簡單說,就是:透明度、資訊公開以及公共參與和獲得正義。透明度與公開原則常用於國際談判、解決國際糾紛甚至是政策制定與土地使用規劃過程。 

4個剩下原則的第2個是良好治理與法治。如果納稅錢沒了,如果效率與有效性以及法律的可信賴度與穩定性的問題不存在,我們將難以實現永續發展這個目標。世代衡平要將未來世代的需求,以及權益該如何分配給各階層人口納入考量,這都是永續發展國際法的重要原則。最後,是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概念,因為不同的能力、不同的歷史責任和利益,這些責任從過去就是將污染或發展或人權迫害加諸在少數族群而非平均分攤。但重點是要了解我們要共同承擔解決永續發展的責任。這個責任的負擔程度可以因人而異,有些人可以負擔多一點,幾乎所有永續發展的國際公約或宣言都有這種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 

現在,即便累積了30年的政策與國際決策制定的經驗後,我們仍處於非常、非常初級的階段,還在努力找出屬於我們的路。讓女性可以跟男性一樣公平參與社會活動這件事,也花了先人們100多年的時間才有現在這樣的明確與基本的成就。永續發展的概念、它的原則,尤其是將它推行在我們的法律或政策和將它實際推行起來可能也至少得花上我們100年的時間吧。但這樣努力是值得的。這是一個我希望所有世界領袖以及政策制定人都一起參與並讓所有人一起能有所貢獻的努力。 

整合、預防措施、自然資源的永續使用、努力追求公開、資訊和正義的取得以及公共參與、追求良好治理、世代衡平、共同但有區別責任。這就是決策中普遍適用的的關鍵國際原則。 

接下來,我要用另一個範例做為今天談話的結尾。這是利用國際機制來幫助實際執行公司治理並讓實際推行永續發展的公司獲利的範例。利用綠色經濟的力量讓致力於永續發展的公司獲利。這個範例涉及兩個機構:森林管理委員會(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FSC)以及海洋管理委員會(Marine Stewardship Counsel)。每次委員會授予致力於將現有資源做永續管理的森林產業或海洋產業認證時,委員會會收取額外費用。努力達成自己的資源開發過程符合永續發展的認證規定的公司和產業,就能取得認證,在自己的產品上放森林管理委員會的認證標章並在全球消費市場上取得更好的售價。 

這只是我們業務上在全球各地、各產業的每項資源處理案件中碰到的其中一個範例。有了透明度和公共參與,我們就能確保這些程序受到監督與確認,也能確保認證的程序獲得社會大眾的信賴。而有了永續資源管理、衡平、整合以及在某些特定案例的預防措施以及法治和良好的治理,認證程序才能被大家所信賴。 

我希望仰賴大家來協助我們一起為這項神聖的目標努力。我們必須確保永續發展的意義,在各協議、宣言以及國際產業認證程序、在經濟的各個環節都讓對推行永續發展的努力能被實現與實際執行。我們還有很多未竟之功 ,需要各領袖、各強大穩固機構的支持以及良好的治理才能順利完成。我們的未來岌岌可危,而你,可以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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