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者介紹

謝英士律師,現任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2005年轟動社會的彰化戴奧辛鴨農案,是他踏上守護環境之路的起點。學生時代就決定一生的志業是記者、律師、老師,前兩個志業已經實踐,目前擔任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正透過環境教育實踐他的第三個志向,為提升國人的環境保育意識、行動落實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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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介紹

什麼是「新環境」?謝董事長舉氣候變遷為例,從經濟、能源、社會、國際關係都受到氣候變遷的影響,法律當然不例外,這就是法律、律師面對的新環境,但法學對於氣候變遷的回應卻非常少。而什麼是「新律師」?謝董事長認為,面對新環境,律師要做兼顧人與環境的全觀法律人,面對環境變遷必須掌握預警原則、共同但有差別原則、以及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適當調整,才能賦予法律新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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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

我想分享的大概分成三個部分,一個是我個人的經驗、一個是法律能不能讓環境更好,最後我會談律師對於環境法律應該具有什麼樣的功能,或是使命。

首先,我要談個人的經驗。我曾經在理律法律事務所服務,進行的工作是一般的訴訟,關於專利的訴訟,所以對於訴訟的規定、技巧,或是專利技術的應用、學理有一些了解,但是對於環境完全不知道,那麼會有這樣的因緣接觸環境的領域,是因為在2004年我離開理律法律事務所之後,當時剛好碰到彰化戴奧辛污染的事件,那時鴨農跟線西鄉鄉公所需要找到一個環保團體跟環境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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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找到我,有一點經驗,對法律、公益有一點熱情的人,最重要的是不能收費!要這樣的律師角色參與這項工作,那麼我就一頭栽進這個訴訟,這個訴訟進行了前後四年,最後是敗訴,我沒有辦法說服法院,污染的企業跟政府之間,是具有所謂的連帶責任關係的。其次,我也沒有辦法說服,在經過戴奧辛的污染之後,究竟對鴨農的經濟,甚至是生計產生怎麼樣的損害,其中的因果關係,沒有辦法說服法院。所以這個案子在經過四年之後,雖然以敗訴終結,但是這個案子也給我個人對於環境的問題有一些體悟。

首先,法律的專業跟環境運動之間,是不是能夠融合,要怎麼處理它可能的矛盾。我在訴訟的期間,環境界的朋友一直建議我,應該鼓勵鴨農把他們的鴨子帶到台北,趕上凱達格蘭大道,並在凱達格蘭大道上演趕鴨子的一個鏡頭畫面,然後引起社會大眾的重視,當時的我,沒有接受這個建議,因為我心目當中法律活動還是一個專業的活動,希望能夠用專業在法庭裡進行論辯,得到應該有的正義。而十年之後再來想這樣的情況,會不會是自己太天真,因為環境的事務畢竟在整個社會,甚至整個法學其實還是非常邊緣,以這麼邊緣的環境或者是環境相關的法律,要談專業其實還有所不及,利用專業進行溝通,不管是法院或者是其他社會領域的溝通,是不是那麼順暢,其實也不能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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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環境的問題現在想起來,法律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雖然是法庭的活動,個案的正義也非常重要,事實上所有學法律的人都知道,個案的正義如果沒有了,滋養我們法律的生命,就幾乎可以說不存在,所以個案的正義很重要。但是很諷刺的,個案的正義顯然也沒辦法改善整體的環境,即使勝訴,在法庭裡頭,對於整個環境的影響,可能也微乎其微,更不要談論帶來改變。所以這樣的一個特殊的工作經歷,讓我在2008年有機會來接受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的付託,擔任董事長的職務之後,我就更有體會,可能我的律師執業工作要暫時告一個段落,我們專心的投入所謂的環境的工作。那麼這是我個人的經驗。

第二個部分,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這樣的一個詞,我是從我們的大師王澤鑑老師這邊得到啟發的。2009年王澤鑑老師在上海的世博會,以「民法可以讓城市的生活更好」為題發表了他的演說。那麼這個演說,其實得到法律界的很大的重視,到底民法怎麼樣跟城市能夠關聯起來。為什麼民法可以讓城市的生活更好,我印象所及,王老師當時所提的其實有幾個,一個是我們民法的基本觀念裡有人格權,人格權裡頭有隱私權,如果一個城市能夠擁有充足的人格權保障,那麼他的生活他的隱私也能夠得到適當的保護,那麼其實你生活的可能會更自在更自由,那另外就是財產權保障,如果一個城市的財產權的保障能夠很充足,那麼人們也更能夠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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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從這個題目,我從2010年開始有個啟發,思考法律是不是可以讓環境更好。其實這是一個很大的題目,初步來講,在座各位有可能對法律熟悉,也可能對法律不是那麼熟悉,我們在學習法律的過程經常有一個討論,就是所謂的實證法跟自然法的論辯,實證法簡單來講就是我們現在有的法律的規定,或者是法律的系統;自然法有時候會被理解為一種超越實證法的思想,或者是一種原則,作為實證法的一些補充。

在法學理論裡面,經常有所謂的討論或者是論辯,我們環境所謂的法律,其實沒有很久,如果法律的生命從19世紀開始到現在,有超過2個世紀以上,當然遠古的法律也有,現代的環境法律其實不會超過50年,那麼以50年跟所謂的200年或者是幾千年的法學思想對照,其實環境法還非常的年輕,他年輕到一個程度,怎麼跟舊的法律、老的法律,能夠做一個適度的銜接,甚至能夠轉移彼此不同的法律思想,或者是制度,都還有待我們去用心,我個人的體會,其實在我們實證法裡頭,我們的環境法律各位可能知道,台灣沒有所謂的法規登記的制度,所以我們對於台灣整體的法律的數量其實並沒有掌握,我們如果要來談現在有多少環境的法律,其實恐怕是仁智互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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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主管機關環保署來講,他所主管的法律大概有十幾部,我們查到的(台灣法律、法規)可能大概有將近五千部,那麼可見環境法律做為整個法律的一部份,他形式上的份量還是有限,但是我們不禁要問,所謂環境的法律,是不是只有環保署主管的法律才是環境的法律。那麼其他不是環保署,譬如說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或內政部,他們所掌管的法律難道就不是環境法律?所以所謂的環境法律或是非環境法律這樣的分類,其實已經存在著問題了。

再來,我們現在有的既定法,譬如說《民法》、《森林法》、《土地法》,甚至是現在有的《空氣汙染防制法》,或是《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這些法律本身對於森林、土地、溫室氣體是不是已經恰如其分,真正的反應所謂的客觀的事實,這恐怕也是個疑問。

舉例來說,我們的《環境基本法》是一部非常非常重要的法律,2002年通過的法律到現在,有關所謂的環境,在《環境基本法》中的第二條幾乎是包羅萬象,有包括自然的環境、人為的環境,還有人的環境,那麼同樣是環境這個詞,恐怕在《環境基本法》裡面,跟其他的法律,包括《憲法》、《民法》,或是其他我們口耳相傳的,社會約定成俗的這些,恐怕就有點落差,我們所談的環境,在什麼時候代表什麼樣的意義,這恐怕是個問題。再譬如說,我們所謂的森林,我們的《森林法》規定,森林是指林地,以及群生的竹木的總稱,換句話說,《森林法》所規定的森林,是先有地然後再有林,而且他的林是指竹跟木的群生的總稱,是不是能夠讓大家知道,甚麼叫做森林,是不是有幫助,還是讓你有更多的疑惑,這恐怕也是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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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講,比方說《土地法》,我們的土地是所謂的水、陸以及天然富源,可是除了這一條(第一條)之外,整個土地法,從來就沒有去規定所謂的水的問題,也從來沒有規定所謂的天然富源,那麼定義跟所謂《土地法》的內涵就產生了落差。這只是我們信手捻來,可以看出我們既定的法裡頭,包括立法者自己對於所謂的這一部重要的,比方說環境法律、《森林法》、《土地法》,或者是《環境基本法》,這麼最基本、最重要的環境法律,其實我們光是定義,都有產生令人混淆的地方。那就更不要說是使用了。

以現在來講,非常關心環境組織的變革,也就是各位可能知道的環境資源,以及自然資源部的成立,這就顯得非常重要,因為他的主要精神是把水、土、林、氣把它整合在一起,希望能從環境的治理面,把這四個最大的面向,這些環境中的要素整併在一個部會裡頭,但是我想要提醒,即便是環資部成立,我們剛剛所講的,所謂環境法律,並不是只有環資部的管轄,或者是負責主管的這些法律、法規才是環境法律,其他部會裡面所有業務相關的這種法律,也可能是環境法律,譬如說交通部掌管道路法。我們講道路,什麼叫做道路?各位理解的道路是不是只有運輸的這種功能,那麼道路可以有其他的環境意義和環境功能,其實各位可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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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們所了解的,譬如說道路,我們在氣候變遷時代,像我們基金會在倡議海綿道路,因為道路在台灣來講,我們在台灣方圓一公里以內是沒有道路的,其實已經幾乎非常的少,整個高山也都是可以看得到綿密的道路的網絡,那麼在這樣的小島裡頭,我們的道路幾乎像我們的血液一樣綿密,但是道路不只是道路,它還是有可能的具有防災的功能,如果在這個地方我們對道路有不同的想像,是不是在我們的道路法做一些調整,也就是說我們賦予這個道路,比方說有調適的功能、有防災的功能,那這就是我講在交通部,其實可能也是他所主管的法律,這也是有環境的內涵在裡頭,其他像內政部裡有關農業災害的補助,在氣候變遷的時代,我們會越來越發現每一次的災害來得又急又大,出乎我們所有的預料。所以災害發生以後,傳統的災害認定的方法要從範圍到種類、觀念,可能就會受到衝擊。

所以農業災害的補救,光是這樣法律也可能要做調整,因為我們所謂的極端氣候影響,我們的範圍可能不見得這麼大,可是影響可能會更劇烈。那麼這樣的事情,其實你應該不會否定它還是個災害,而且是越來越常見的災害,這些都是我們法律跟環境之間的關係。這就是我講我們法律,是不是可以讓環境更好,它是有可能的,可是它的可能必須要建立在各位關心法律或者是從事法律工作的朋友,從中注意觀察我們現在既有的法律或既定的法律中是不是有些沒有被挖掘的生命,坦白講,我個人覺得在某個角度來講,所有的法律都是有機的,在有機的這種所謂的法律的生命裡,其實非常有可能它有很多的養分沒有被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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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才已經稍微具體舉例,除了環保署所主管的法律之外,其他相關部會所主管的,不會沒有環境成分,如果這些養分可以被適當的挖掘,我相信我們所謂的法律的制度、法治的效益,就不會僅僅只是在人的層面而已,我們還可以把它發揮到其他自然資源跟環境的層面。

在最後這個階段,我想要談一談身為律師新的使命,或者新時代的律師,我剛剛有稍微分享這次很難得的機會能夠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見證,攸關我們整個時代的氣候變遷的局面,也因為是這樣子,所以聯合國特別且破天荒的為了一個多邊的環境公約的簽署,舉辦這樣一個盛大的活動。各位可以意會到這就是我們所謂的新時代、新環境,我們這個時代談環境已不是像過去那樣子單點式的、比較單純的,可以用管制的方法處理環境問題,到我們這個時代已經是極端複雜,可能已超越科學的能力,可是我們又必然會受到衝擊的時代。以氣候變遷來講,巴黎協定的主要精神就是希望在這個世紀末增溫不可以超過2度,最好可以控制在1.5度以內,所謂這個世紀以內,就是2100年之前,這就是我們的時代。而氣候變遷的衝擊不但是經濟、科學、社會、文化,當然也包含法律,所以法律不可能置外於這樣的新時代、新環境的挑戰跟衝擊,但是法律要怎麼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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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世界上第三個國家有制定法律、規範溫室氣體的減量專法,就是去年(2015年)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但這只是個開始,我們如果捫心自問法學界對於所謂的環境、氣候變遷究竟有多少的回應,恐怕值得大家來深思,我們基金會的人很少,但是我們很努力希望能夠盡一己之力,希望能夠在氣候變遷的時代底下,能夠把氣候變遷對法律的衝擊,能夠把它找出來。

所以我剛提到律師在我的心目中,因為我自己是個律師,在我的心目當中,律師可以扮演以下幾個角色。首先,律師應該可以開放自己的心態,重新認識法學,法學不是只有人的法學,嚴格講起來,我們的地球只有一個,人跟其他的萬物皆住在這個地球上,所以可以講我們對於地球的權利,其實每個人都應該是一樣,每個物種也都應該是一樣的。但是要到這樣的境界可能還相當的遙遠,即便很遙遠,因為人權也不是一蹴可及的,即便很遙遠我們也應該花一點心思認真的面對它,所以我說第一件事就是把自己的心打開,我們法學的發展不管從憲法,還是到其他的法律,我們很清楚它是人的法律,從來就不是自然的法律,在人跟自然之間如何有個和諧共處的空間,其實非人莫屬。我們還是要想辦法將這個空間找出來,上述是第一個我想要強調的,我們心態要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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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隨著時代的進步或是氣候變遷越來越迫近,所以我們所有學習法律的人,包括律師,應該對氣候變遷、環境保持一定的敏銳度,今天不是你不找他而已,是他一定會來找你,它一定會來敲你的門,所以律師相對於法官、檢察官,也許是一個更適合的角色,能夠讓自己越來越敏銳於這樣客觀環境的變化。第三個,應該鼓勵我們律師界的朋友,盡量的過比較環保的生活。環保的生活就是盡量不要那麼奢侈享受,因為那是種過度消費,也許是我講的太沉重,但是,我剛剛說律師可以為環境或是為氣候變遷所做的事情,就是過一個比較簡單的生活。

去年(2015年)我們基金會跟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了響應地球日舉辦「一個律師,種一棵樹」的活動,那麼雖然我們種的樹不多,這也表示在台灣律師界的同業,願意付出行動,以種樹回應對於環境的變化和環境的責任,所以這是第三個,律師界可以和所有的律師同道都可以身作則的自我實現。

另一項就是我剛剛講的,律師在其執業的生涯中,不管你是資深還是資淺,從《憲法》、《民法》、《刑法》,或是《行政法》,甚至其他各式各樣的法律,你會意識到你所處理的法條以及法律原則,其實非常需要環境的素養,你可能要有環境的意識。我在這裡提一下,譬如說大法官解釋714號,是有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問題,這是個爭論很久的問題,究竟這樣的汙染責任,可不可以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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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14號告訴我們,即使這個部分有溯及既往也是屬於合憲的,另外,我們已經很久沒有看平等的這個原則,怎麼適用在國內的各個領域,特別是環境的領域,譬如說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這項國際法的原則,這其實已經要到國內法化的階段,因為溫管法已經明文納入國際環境法的重要原則,就是共同但有差別。

我們對環境都有共同責任,什麼叫做差別,我們可能會因為能力,造成環境的負荷程度而有所不同,並且承擔不同的責任。這個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責任,我個人非常重視平等權,我也認為如果在經濟、社會,或是環境的部分,沒有辦法獲得一個公平或是規範的效果,我們的社會是不可能相對安寧的,所以剛剛提到共同但有差別責任,其實也是值得所有的律師同業參照,並加以運用的。

最後一個就是提到國家責任,我剛剛講我們這個國家,要一個國家像萬能、非常能幹的,你就會擔心人權受到影響,可是我們又擔心萬一我們的國家很小、很放任不太作為,那麼當我們真的發生事情時,找不到國家或是警察幫你的忙,在這種國家責任的寬鬆或是嚴謹之間,究竟在環境領域我們對國家具有什麼樣的合理期待。這裡我們提到很重要的預警原則,也就是我們不能因為科學的不確定、科學的不夠充分的證據證明,就將國家的責任擺在一邊,或是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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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方面的預警原則,不管在土地、空氣、海洋等,其實都應該適用,只有適用這項預警原則,才能合理的督促所有政府機關能夠承擔起應有的責任。
我剛剛提到的三個原則,一個共同但有差別的原則、一個是預警原則、一個是當環境公益受到重大影響的時候,例外可以溯及既往的原則。這些原則都是在環境領域裡面探索出來的新的原則,這些原則跟傳統的法學原則不一樣,傳統的法學可能在民法有誠信原則、在刑法有罪刑法定主義原則,另外在行政法有授權明確原則,剛提到的三個和傳統不盡相同的法學原則,怎麼樣能夠融合在一起,或者是找到新的生命,我想應該是我們所有法律人的責任,特別是律師界朋友的責任,因為律師應該是一個全觀的法律人。所有可能的法律的生命,在可以被找尋的情況下,應該由律師擔任環境的代言人,能夠把環境的內涵賦予在既定法的條文裡,能夠讓既定法找到新的生命,而且是適合能夠永續的生命,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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