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看到新聞上出現工廠違法排放廢氣、廢水,污染了我們的環境,卻只被主管機關「依法­」罰了幾十萬時,相信大多數的人心中都會有無限的無奈與不滿,覺得應該要修法,好好提­高罰鍰上限,才能嚴懲這些不肖廠商。如果有一個法規規定,污染者因為污染行為賺了多少­錢,就要處罰多少錢,是不是更符合人民心中的「正義」?
今天節目就要告訴大家,台灣在民國98年就在行政罰法18加入這樣的規定,而且環保署­已經用它處罰了不肖廠商8億元,其中有一半是花蓮和平電廠貢獻的。今天節目就要透過和­平電廠的案例,跟大家討論對於污染者的罰鍰,究竟怎麼訂才符合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