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人:環品會 資深研究員 高思齊
上週大法官第七三八號解釋出爐,宣告縣市政府要求電玩店與校園保持「安全距離」的自治條例合憲,並未侵害人民的營業自由。
本案的背景簡述如下。民國98年公告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其後台北市、台北縣(改制前)、桃園縣(改制前),分別訂定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的自治條例,將禁制距離擴張到1000公尺、990公尺、800公尺,台北市還加上「幼稚園、圖書館」作為主體。
有業者質疑上述縣市的「加嚴規範」抵觸中央法規,於是聲請大法官解釋。24日大法官做出結論,認為電子遊戲場業之經營,對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足以產生不利之影響,中央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只是最低標準,既然電子業營業證照的核發屬於地方權限,為了有效達到維護社會安寧的保護目的,各縣市當然可以「因地制宜」、在合理範圍內訂定更嚴格的規定。
電玩業可能影響兒童、學生的心智,那對於製造空氣、噪音、臭味等污染、直接影響學童健康的工廠,又有什麼規定讓他們「遠離校園」呢?
事實上,我國目前除了「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200公尺)、「石油業儲油設備」(30公尺)、「加油站」(100公尺)、「加氣站」(100公尺)、「火葬場」(部分縣市規定500公尺)之外,並沒有任何法規命令規範直接限制工廠應與學校保持一定距離,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所以常常可以看到學校與工廠比鄰的景象。
是否有其他國家的規定可供參考呢?
有的,例如在日本,包含東京都在內多個縣市的「環境確保條例」均規定,特定工廠必須距離學校、醫院基地範圍100公尺以上。包括:設置一定規模煅燒爐、焚化爐、電弧爐的工廠、動物焚化廠、使用0.5公噸以上金屬落錘的工廠、預拌混凝土工廠、生產過程中會產生氨、氯化氫、氯、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酸(包括三氧化硫)、硫化氫、氟化合物、溴化合物、氰化氫、氯磺酸、鉻化合物、甲醛、丙烯醛、苯、甲苯、丙酮、甲醇、三氯乙烯或四氯乙烯的工廠等。
另外,如果是基地面積9000平方公尺以上,或建築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大型工廠,根據日本《工廠區位法》規定,必須具備一定面積的綠地範圍,依行業別從30%~65%不等,以達到將生產活動與外部環境阻絕的效果,減輕噪音、空污、粉塵對周遭居民的危害,將工業的外部成本內部化。
在台灣,工廠與住宅交錯共存,隨著國民環保意識抬頭,工廠設址與生活環境的衝突越來越受重視,例如前兩年「台耀石化大林建廠案」,就因為廠址距離鳳鳴國小三十公尺、離民宅五十公尺,遭到居民強烈反對,最後只好喊卡。
學校、住家環境品質是基本人權,也是人民最難以妥協的一塊。如果國家的法令不能更完善劃分兩者界限,或是任由環評個案決定,將無法獲得居民的信任,使業者與居民的衝突激化,成為阻礙國家經濟的元凶。或許日本的做法值得我們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