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正義系列】人與生物真的可以「和諧共生」嗎?

謝英士
2015-09-0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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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介紹

環境正義是指任何族群應該公平的享有天然資源,且不會被迫接受不合理的環境負擔或風險。在現實世界處處可見環境的不正義,在法治國家中,環境不正義要仰賴立法、司法、執法來加以導正。本節目每集精心挑選環境相關判決或新聞事件,在本會董事長謝英士律師的引導下,運用環境正義的觀念,共同思辨如何透過法律讓環境變得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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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介紹

石虎是台灣瀕臨絕種的保育類動物,我們雖然知道石虎數量稀少,但是對於石虎棲地的破壞開發,卻不曾間斷。
這不禁讓人思考,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所說的「人與生物和諧共存」,究竟是可實現的理想?抑或只是一個虛幻的夢想?
若從環境正義觀點來看,這一百年來人類的道德觀念持續進化,已經擴張到對人類以外,一部份生命的尊重,但是目前多數的法律在實際上還是從「資源」的角度在看待人類以外的一切生命形式 ; 我們至少應該想辦法讓法律的內涵從人的本位抽離,逐漸內化其他生命進入法律的規範領域,才能真正達到人與萬物「和諧共存」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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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者介紹

謝英士律師,曾任聯合報記者,後來考取律師執照並執業。學生時代就決定一生的志業是記者、律師、老師,前兩個志業已經實踐,目前擔任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正透過環境教育實踐他的第三個志向,為提升國人的環境保育意識、行動落實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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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

各位聽眾朋友好,歡迎收聽環境正義廣播節目,我是主持人思齊,在現場的還有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謝英士律師,謝律師您好。本節目從法律的角度帶您重新認識生活環境。

今天想要用石虎保育為例,跟律師聊聊國土開發與野生動物保育之間的衝突。

台灣的野生動物保育法把野生動物分為保育類和非保育類兩種,其中保育類動物又分為珍貴稀有與瀕臨絕種動物兩種,給予不同程度的保障。根據農委會103年公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名冊,石虎被列為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其他瀕臨絕種的台灣原生物種還有黑熊、水獺、狐蝠等13種陸海動物及昆蟲。

石虎過去是台灣低海拔地區常見貓科動物,但是目前現存族群數量估計不超過500隻,行政院農委會於2009年,將石虎從原先之「珍貴稀有」保育類等級改列為「瀕臨絕種」,石虎之生存正面臨嚴重考驗。苗栗地區為目前已知僅存的石虎族群主要分布之地區,於103年4月份台十三線三義外環道新闢工程召開環評大會時,該工程是否會破壞石虎棲地,影響石虎族群滅絕,更成為全國矚目之焦點,之後裕隆汽車的三義二廠開發案,同樣引來關心石虎生存問題之民間團體之關注。

Q1我一直以來有一個很好奇的問題,就是為什麼法律要保護野生動物?

A1這其實是一個法哲學的問題。如同思齊提到的,野生動物保育法提到野生動物的保護,但是你去看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立法理由就知道,他其實目的不在保護動物,而是在保護生物多樣性。因為動物的生存與良好的環境正是生物多樣性的表徵。真正談到以動物為主體的「保護」,是在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法是台灣法規中唯一一個關注到人類以外的生命主體的法規。動保法可以說是人類道德的擴張。學法律的人都知道,人以外的生命包括動植物在法律上都被稱為「物」,也就是「動產」和「不動產」,我們的民法體系下,除了人是人,其他的生命都是物,和桌椅沒有不同。這是以人為中心的法體系。但是從動物保護法開始,我們開始從人的角度解脫出來,開始著眼於其他「有生命」的物種,這就是所謂的以生命為中心的環境倫理,也出現以生命的存在為基礎概念的法律,從動保法的立法目的是「尊重動物生命」就可以看出來。

這是一個漸進式的改變,有生命的不止動物,花草樹木甚至微生物也都有生命,但是目前人類的道德範圍只關注到動物,而且依據動物保護法,是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要記得只有脊椎動物。

Q2所以動物保護法和野生動物保育法看起來很像,但其實是非常不一樣保護體系?

A2沒錯!動物保護法是以生命為中心,而野生動物保育法則是以地球生態為中心的保護體系,野保法的重點是要維持生物多樣性,也就是基因庫的多樣化以及生態圈的完整性。台灣的野生動物保育法參考自1975年通過的華盛頓公約,全名是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所以野生動物保育法其實應該叫做瀕危物種保育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在1989年通過,動物保護法則是在1998年通過,這裡就可以看出道德演進的脈絡,先以食物、藥物基因庫的保留為目的來保護珍貴稀有動物,然後慢慢進展到一般動物生命的保護。有時候我會這樣理解這種過程:這是從以人為中心的思考,慢慢跨越到不完全以人為中心的思考。我們做不到完全以動物的角度來建構制度,只好「慢慢來」,從「重點」做起。

Q3我想回頭看苗栗三義外環道工程與石虎保育之間的爭議。在現行法野生動物保育法下,保護石虎的第一步可能是要將石虎棲地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但是舉辦公聽會聽取居民意見的程序中,卻遭受可能被劃定為石虎保育區區民的強烈反對,認為嚴重限制地方發展。請問律師,經濟發展和物種保育之間的平衡在哪裡?

A3  2010年10月底在日本名古屋舉辦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第10屆締約國會議(CBD-COP10),訂出《愛知目標》,希望2020年前達成的近期目標是「有效保護生態系統,各國應採取行動阻止破壞行為」;同時並希望在2050年能夠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共存」。我想如何確保所有物種都能夠在自然的情況下繁衍發展,不因為人為開發行為而消失滅絕,這就是目前國際上發展出的界限。

Q4我們如何從法規、政策面做到人類與其他物種的「和諧共存」?

A4我們先可以看看國外的例子,例如1992 年聯合國提出生物多樣性公約之後,荷蘭政府頒布了一個重要的法案,即「國家生態網絡計畫」(NEN, national ecological network),不再執著於保護區的範圍,而是將國土納入一個整體生態考量的網絡之中,每年投入約 33億台幣的預算,目標在 2020 年時將國土的保育面積,提升到20%。

我國的國土開發計畫長期欠缺這樣的宏觀規劃,所以我們沒有辦法知道開發的界限在哪。例如之前提到過的淡北快速道路開發案,環評委員在做環境影響評估的時候,就沒有將「國家重要溼地保育計畫」納入評估考量,這顯示我們的國土開發計畫是破碎的、各單位埋頭各自開發,我們不知道生物棲地周圍的開發計畫對生態造成的「累積」衝擊是什麼。而只有在宏觀的角度下思考國土開發及物種隔離的課題,才能解決人類開發與生態平衡之間的衝突。

Q5請教謝律師物種保育和環境正義之間有什麼關係?

A5關於這一題,我想談的是政府看待生命的態度。生命和人的道德互相連結,保護萬物是人類道德意識的延伸,但是不只台灣,全世界幾乎都是用資源的角度看待生物,而非生命體的角度。例如水對人類來說是重要資源,所以政府將地上及地下的水資源都劃歸國家所有,受到嚴格的控管與保護,但是對於許多經濟價值不高的生物,政府並沒有給予相等的關切與保護,這對環境教育來說有一段道德上的落差。

從環境正義觀點,我們的法律要反映的應該是「生命的正義」而非「資源的正義」,可惜在現行法律體系下,我們只保護資源,不保護生命。試問法律如果沒有倫理基礎,如何談永續發展?所以,從石虎的保護來看,石虎這個瀕臨絕種的物種如果有進一步消失的可能性,就要得到高度的重視,傾全國之力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這就可以說是生物多樣性背後的環境正義理念。生命不可能百分之百不消失,但如果是人為造成的消失,那就是極度違反環境正義的行為,我們要努力避免其發生。

Q6最後想請問謝律師一個比較傳統的問題,就是動物是不是應該有基本權利?

A6人類在20世紀透過世界人權宣言及兩個人權公約等國際共識,發展出基本人權的保障體系,但是國際上並沒有發展出動物的基本權。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們有一句話叫做「有權利必有救濟」,但是動物的權利要如何救濟?誰來主張?甚至動物要有哪些權利都是問題。人類一般的重要基本權利,除了生命權外,健康權、財產權、自由權等等是不是也要適用於動物、甚至是植物?恐怕就有疑問。因此人類的基本權利不一定能適用到生物、動物身上。完全以人權的角度詮釋動物的生命與保護依舊是有所不足的。

1975年,美國動物保護方面的學者彼德.辛格(Peter Singer)撰寫了一本名為《動物解放》的書,他主張任何物種,無論是人類、野獸還是灌木,都沒有與生俱來的權利,但是每一個物種都應該被給予平等的保護和對待。

辛格的說法值得我們深思。我認為這一百年來人類的道德觀念持續進化,已經擴張到對人類以外,一部份生命的尊重,但是目前我們的法律還在實證法與自然法之間角力,多數的法律在實際上還是從資源的角度在看待一切的生命形式,主宰世界秩序,法律如果可以更警戒於一切以「人」為本,非人莫屬,那麼要達到與萬物和諧共生的境界可能還很遙遠;我們至少應該想辦法讓法律的內涵從人的本位抽離,在更多方面貫徹萬物平等的基本立場,不再將人以外的生命視為「物」、「客體」,才能真正逐漸達到「和諧共存」的境界。姑且稱之為從人法過渡到自然法的過程,這個過程當然還很遠,但是我們已經在這個路上行走了,而且我相信一定可以走得愈來愈遠。

謝謝律師的分享,本單元的訪談內容文稿和相關資料我們放在環品會TEED官方網站上,網址是www.TEED.org.tw,聽眾朋友可以上官網搜尋,謝謝收聽,我們下次見。

  • 參考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條

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動物保護法第1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延伸閱讀

辛格(Peter Singer)論動物的道德地位讀,李常井著。http://www.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13/03.pdf

從深層生態學與社會生態學觀點評論「持疑的環保論者」隆柏格主張,林師平著。http://ppt.cc/5Xs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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