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正義系列】自己的社區環境自己救!(上)

謝英士
2015-09-07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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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介紹

環境正義是指任何族群應該公平的享有天然資源,且不會被迫接受不合理的環境負擔或風險。在現實世界處處可見環境的不正義,在法治國家中,環境不正義要仰賴立法、司法、執法來加以導正。本節目每集精心挑選環境相關判決或新聞事件,在本會董事長謝英士律師的引導下,運用環境正義的觀念,共同思辨如何透過法律讓環境變得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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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介紹

社區是指一群人和他們居住的環境,社區居民是最了解也最在乎這個區域環境的一群人。您有沒有想過,如果有一天您居住的社區的環境遭到破壞,應該要由誰來在法律上為社區居民表達訴求?是里長伯、市議員、社區發展協會、還是靠自己?今天的節目就要告訴您,如何用理性、科學的方式,透過法律途徑守護自己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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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者介紹

謝英士律師,曾任聯合報記者,後來考取律師執照並執業。學生時代就決定一生的志業是記者、律師、老師,前兩個志業已經實踐,目前擔任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正透過環境教育實踐他的第三個志向,為提升國人的環境保育意識、行動落實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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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

各位聽眾朋友好,歡迎收聽環境正義廣播節目,我是主持人思齊,在現場的還有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謝英士律師,謝律師您好。本節目從法律的角度帶您重新認識生活環境。

上次節目「雲林縣民有沒有呼吸乾淨空氣的權利」中跟大家談到地方自治在環境治理工作中的權限劃分或爭議,今天要來看一個更小的單位,就是「社區」在環境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

今天先從一個屏東九如鄉社區的環境爭議談起。屏東市公所在民國93年的時候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在屏東縣九如鄉設置殯儀館、火化場。屏東縣九如鄉玉水社區發展協會認為火化場設址臨近九如國小及高屏溪,將危害鄰近居民之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及社區發展,在民國94年時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屏東縣政府准許屏東市公所設置殯儀館、火化場的行政處分。最後高等、最高行政法院都判屏東玉水社區發展協會敗訴。

法院理由是,玉水村社區發展協會依章程的主要目的是推動社區發展,而火化場的興建雖然對周遭居民生活之公共安寧及衛生產生影響,但是對社區發展協會而言,並不會造成任何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侵害,所以發展協會並非利害關係人,沒有起訴的資格。

另一方面,九如鄉玉水村社區發展協會則認為,九如鄉玉水村乃「地域性社團」,對於地區之環境發展具有法律上直接利害關係,並非僅是自然或環保社團對環保措施不滿而已。火化場一旦興建,不僅對於上訴人所屬團體成員之權利產生急迫威脅,更將重大侵害九如鄉玉水社區之美好生存環境,上訴人亦將因設立宗旨無法實現,最後喪失存立意義。

Q1律師怎麼看法院的判決?從訴訟的角度,有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要如何判斷?

A1玉水村社區發展協會是有組織、章程、獨立財產,但沒有向主管機關設立登記的「非法人團體」,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社區發展協會可能可以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為由起訴,但是設置火化場雖然對居民可能造成身體健康權利侵害,但是否對協會的權利造成侵害則有討論空間。

另一個比較可能的方式是透過公民訴訟的方式為社區居民主張權利。我國目前公民訴訟的規定散見於空污、水污、土污、廢清、海洋污染防治法、環評法等法規,以水污染防治法第72條為例,當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職務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在書面告知主管機關60日後,可以直接請求高等行政法院判命執行。(公民訴訟相關條文請見文末「參考法規」)

Q2如何成為環境公民訴訟上的「公益團體」?

A2這是一個好問題,因為其實現行法規中提到「公益團體」的很多,但是沒有任何一條有明確定義。只有民法第47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對照民法46條是對營利團體的規定,所以我們可能推測公益就是非營利。而公益團體也不限於社團法人,還包括財團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Q3本案是一個社區為了捍衛居住環境對抗縣政府的案子,前幾集談RCA污染案的時候,律師就曾經提到美國的華倫郡事件,美國在80年代以前把焚化爐都設置在黑人社區,引發黑人不滿並以環境正義為訴求發起環境抗爭運動。從國外經驗來看,社區是環境運動的起源,先請教律師什麼是社區?社區的範圍如何劃分?

A3一群人和他們賴以居住的環境都可以統稱為社區,社區是民主的社會、主權在民的最基層生活模式。因為社區是每個人的生活空間,是最了解也最在乎這個區域環境的一群人。所以有各種法律將生活空間劃分為社區,例如大家最熟悉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以建築物主體作為區劃,另外還有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則是用地區的歷史關係、文化背景、地緣形勢、人口分布、生態特性,資源狀況、住宅型態、農、漁、工、礦、商業之發展及居民之意向、興趣及共同需求等因素為依據。

Q4社區在環境治理中扮演什麼角色?

A4  1992年在巴西里約舉行的地球高峰會,通過里約宣言,其中第10條說:環境問題最好在所有相關居民的參與下處理。在國家的每一層級,每一個人都應該能夠取得政府擁有的環境相關資訊,並且有機會參與決策程序。國家應該透過散佈資訊促進並鼓勵公眾意識以及參與。居民應該有效獲得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其中包括賠償與補償措施。

顯見國際上早就開始強調環境問題一定要由居民參與處理,這是環境治理的原則、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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